頒布時間:1985-09-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市政府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分院頒發的《關于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審批權限的規定》,下列派遣臨時出國以及赴港澳地區人員和邀請國外以及港澳地區人員來華事項(以下簡稱出國和來華事項)應分別報國務院和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或中央、國務院歸口部門(外交部、經貿部、國家科委、文化部、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央聯絡部、中央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一)應報國分院和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出國和來華事項:
1、市級副職以上人員的出國事項和外國副部長以上人員的來華事項;
2、重要的黨的代表團、人大(議會)代表團、政府代表團、政協代表團;
3、與外國省、州間簽定重要的協議的代表團;
4、出席國家、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倡議召開的討論重大國際問題、制定或修改國際公約的會議的代表團;
5、參加和舉辦重要的國際體育比賽、大型或重要的藝術表演;
6、出國舉辦珍貴文物展覽,規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經濟、貿易、科技及其它展覽;
7、認為應報送國務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其它重要事項。
上述事項,在報送國務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之前,均須經中央、國務院有關歸口部門和外交部或中聯部會簽。
(二)應報外交部歸口審批的出國和來華事項:
1、同國外建立友好省、市關系;
2、同未建交國家和地區之間的人員往來(去新加坡、西柏林分別按國發〔1983〕25號文件和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四日外交部《關于重申和修訂對西柏林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辦理);
3、重要國際組織的重要官員,國際上著名政界人士的來華事項。
(三)應報經貿部歸口審批的出國和來華事項:
1、商談和執行政府間經濟貿易協定、議定書;
2、參加政府間的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或貿易混合委員會會議和貿易談判;
3、談判政府間經濟技術援助和合作;
4、參加或舉辦有關經貿問題的一般性國際會議;
5、談判由經貿部管理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貸款或贈款;
6、出國舉辦規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經濟技術展覽和在我國舉辦國際經濟技術展覽。
?。ㄋ模獔髧铱莆瘹w口審批的出國和來華事項:
1、商談省、市、州間的多邊和雙邊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協定和年度執行計劃;
2、執行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的出國和來華事項;
3、參加我國為會員國的國際科學技術組織舉辦的國際科學技術學術會議;
4、在我國舉辦一般性國際科學技術討論會;
5、出國舉辦規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科技展覽和在我國舉辦規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國際科技展覽。
?。ㄎ澹獔笪幕繗w口審批的出國和來華事項:
1、出國和來華的中小型文化藝術團組、藝術表演、藝術展覽、電影交流、文物考察、一般文物展覽、圖書展覽;
2、參加或舉辦文化藝術方面的一般性國際會議、國際比賽及其它國際性活動;
3、開展出版、圖書館等文化部主管業務范圍內的重要對外交流活動。
?。獔髧医逃瘑T會歸口審批的出國和來華事項:
1、根據國家計劃和雙邊協定,接受和派出留學人員和教師;
2、參加和舉辦有關教育方面的一般性國際會議。
?。ㄆ撸獔笾新摬繗w口審批的出國和來華事項: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有關黨與黨之間的出國和來華事項。
?。ò耍獔笾醒胍M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歸口審批的出國和來華事項:
1、由中央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專款安排的出國留學、進修人員和來華人員;
2、專程看望、慰問在國外留學、進修人員。
除上述㈠至㈧條所列的出國和來華事項外,其余出國、來華事項均由市政府審批并按規定向中央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和歸口部門備案。
同港澳地區的往來中,屬于應報國務院和國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事項,須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會簽后再行上報;同港英當局和澳葡當局之間的官方往來,須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會簽后,報國務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其它赴港澳事項中,屬于應報中央和國務院歸口部門審批的,由其與港澳工委聯系,屬于市有權審批的,由市在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后,自行審批并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備案。
二、根據中央對出國和來華事項實行歸口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我市各單位申報出國和來華事項,須由區、縣、局(總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業務性質報市歸口部門(市外辦、市經貿委、市科委)審核同意后,由歸口部門上報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直接上報市政府領導。
三、各單位申報出國事項,應包括出國團組對外名稱的全稱、出國事由、前往國家(地區)、出國人數、人員組成、在國外(境外)停留時間、經費和外匯來源等內容;申報來華事項,應包括被邀請人所在單位全稱、人數、姓名、來華事由、期限、經費、入境時間和次數及簽證地點等內容。
四、市歸口部門在審核出國和來華事項時,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關于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審批權限的規定》的通知”精神和審批權限規定辦理,做好綜合平衡,統籌安排,避免重復派遣和邀請。對市有權審批的出國事項,由市歸口部門代市政府草擬批復,報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下達出國任務批件;對市有權審批的來華事項,經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以歸口部門名義簽發邀請函電;對應報國多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出國和來華事項,由市歸口部門代市政府草擬報告,經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同意上報,待批準后,再以市政府名義下達出國任務批件或簽發邀請函電;對應報中央或國務院歸口部門審批的出國和來華事項(包括與港、澳地區的往來事項),由市歸口部門報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以歸口部門名義行文上報,待批準后,再以市政府名義下達出國任務批件,以市歸口部門名義簽發邀請函電;對應報中央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歸口部門備案的事項,亦由市歸口部門負責辦理。出國任務批件和簽發的邀請函電,應包括第三條所列內容,出國任務批件還應加注批件有效期,并編印文號。
五、市歸口部門在審核出國和來華事項時,凡遇有涉及其它歸口部門的事項,應同有關歸口部門協商或會簽;涉及對外政策的敏感事項,應同市外辦會簽。
六、市歸口部門審核范圍:
1、市外辦:友好訪問、友好城市間的交往及其它歸口部門審核范圍以外的出國、來華事項。
2、市經貿委:對外統濟技術合作、利用外資、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考察、談判及培訓;進出口貿易的考察、推銷和展覽;技術服務、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出口(包括帶有勞務性質的研修)、聯合國和雙邊援助項目及海外投資項目的考察和派遣人員等出國、來華事項。
3、市科委:商談簽訂和執行政府間或部門間的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參加國際科技組織、國際科技及專業學術會議和參觀科技展覽、科技考察;邀請和派出進行科技合作研究、咨詢、講學和指導工作的專家;引進國外智力(人才),國家科委下達本市承擔的科學技術引進項目;聘請外籍科技顧問及派出和接受留學、進修和研修人員等出國、來華事項。
七、凡派人參加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權審批出國任務的全國性專業總公司以及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出國團組時,派遣單位事先須按第三條所列內容將出國事項報市歸口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與上述有關部門聯系,否則,地方不負擔出國所需外匯,亦不辦理護照、簽證手續。
八、市里過去有關出國和來華事項的規定,凡與本細則抵觸的,均以本細則為準。
198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