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1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調整好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經濟關系,堅持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維護土地承包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穩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切實保護和經營好土地,不斷提高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加快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土地承包合同系指農村集體耕地承包合同。
第三條 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和承包雙方為了落實農業生產責任制,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協議。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方分別是村合作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鄉(鎮)合作經濟組織;承包方一般為本組織的成員。對剩余土地,經社員(村民)大會或社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可以引進外地農業勞動力承包。
本辦法實施前依法簽訂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應使其不斷完善。已失去職能的原生產隊為發包方的,發包方自然變更為村合作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可將其使用的國有土地發包給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業生產。
第四條 土地承包應盡可能集中連片,在工副業比較發達、有轉移勞動力場所、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應逐步發展規模經營。
第五條 在有條件的地方,經過試點可有計劃地辟設公益田,其收益用于解決村辦中小學教育經費及其他公用事業費開支不足的問題。
第二章 合同訂立和履行
第六條 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同名稱;
(二)發包方和承包方名稱;
(三)承包土地面積、座落位置、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四)經營項目;
(五)承包方應交納的農業稅、承包款數額和履行的期限、方式;
(六)承包方每年提供產品(包括國家定購等)的數量、質量和提供勞動積累數量,及其履行的具體辦法;
(七)發包方應提供無償或有償物質、技術服務的條件和應承擔的其他義務,及其履行的具體辦法;
(八)發包方對土地等公有生產資料的利用、維護、改良等方面的要求和獎罰辦法;
(九)違背合同的經濟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一)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協商應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土地承包合同簽訂日期。
第七條 土地承包方式、期限、服務項目、收益分配、獎罰辦法等重要事項,由社員(村民)大會或代表會議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和本集體組織章程討論決定。承包方不是本組織成員的,合同規定的重要事項不受當地集體組織章程變更和社員(村民)大全或代表會議新意見的約束。
第八條 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應長些。經營項目、承包款額、農產品品種和數量、服務項目等合同條款的限期可根據實際情況修訂。修訂時,對承包方依靠自己力量增加投入、培肥地力、使土地生產率提高的,發包方不得提高承包指標。
第九條 鼓勵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有計劃地擴大耕地,對新開墾的耕地,由發包和承包雙方經過認真協商,簽訂承包合同。
第十條 土地承包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合同書一式三份,由發包和承包雙方簽字蓋章后,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發包、承包和鑒證三方各執存一份。
經土地承包合同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訂合同的文書、圖表,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十二條 承包方對其承包的土地只有合同規定的使用權、經營權和依法轉讓權,不準出賣、低押、棄耕、葬墳,不得擅自建房、毀田起土、打坯、挖塘、開礦等。未經地、市、縣統一規劃,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栽植果樹和其它樹木。
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合同期滿后,發包方應優先讓承包方繼續承包其使用的土地,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延長合同期或簽訂新合同。不再承包原土地的,對其使土地新增生產力(包括新增機井、田間設備等),發包方或新承包戶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四條 發包方應逐步對土地分等定級戎質量估價。在每年年終或社員(村民)公認適宜的其它時間,組織干部、老農和技術員檢查合同執行情況,評審土地經營狀況。對積極整治土地、增加投資、培肥地力、搞農田基本建設的承包方,應予以鼓勵;對土地經營不好的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予以經濟處罰,直至收回承包的土地。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在農田水利建設、機械耕作、病蟲害防治、產品銷售、經營管理技術咨詢和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組織好社會化服務,切實幫助承包方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
第三章 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無效土地承包合同。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國家計劃或侵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背合作經濟組織章程,以及社員(村民)大會或代表會議決議的;
(三)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四)采取欺詐、脅迫或依仗權勢等不正當手段承包的;
(五)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將承包土地轉包的。
第十七條 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土地承包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承包指標所依據的國家定購任務、稅收、價格或其他生產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而嚴重影響一方利益的;
(三)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嚴重損失而無社會保險,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承包的土地被調整或依法征用的;
(五)承包方嚴重破壞地形、地貌、進行掠奪性經營的;
(六)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或全部遷移到外地的;
(七)承包方喪失履行合同能力的;
(八)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或沒有必要履行的;
(九)因有關部門和領導人的過錯而造成一方或雙方嚴重損失的。
第十九條 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在生產周期前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向對方通報理由,經雙方協商同意后辦理文書手續。原合同解除而承包方繼續承包原土地的,需簽訂新的合同書。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須報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在承包合同期限內,不得隨意調整土地。由于人口變動使各戶占有土地嚴重不均衡;或地塊過于分散,不利于生產;或承包戶拖欠、拒交集體提留,影響集體進行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等原因,需要調整土地的,須經社員(村民)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級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無效合同、違反合同、依法變更和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除法律規定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過錯的一方賠償。若合同雙方或相關的第三方均有過失,應分別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由于失職、瀆職或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應依法追究經濟責任,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家在農村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人、城市和鄉鎮企業合同工、臨時工,凡原來承包了土地,其家庭堅持按合同經營的,應保留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權,不準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有效瑚內,承包方轉包土地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轉出戶和轉入戶本著自愿互利原則議定轉包方法和條件后,向發包方辦理轉包手續。轉入戶享受和承擔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出戶可向轉入戶收取土地投資補償費,要求保留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應允許。轉出戶轉營他業的,除根據經營項目照章納稅外,還應上交鄉村統籌款和集體提留。跨村轉包承包土地不同于合作經濟組織內部承包,應按《經濟合同法》執行。外來承包者須提供戶籍所在地鄉政府的證明信,并向鄉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被合法征用,發包方應補償其經濟損失,并調給承包地,或采取其他辦法為其以后經濟收入來源提供條件。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縣(市、區)、鄉(鎮)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土地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合同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指導簽訂和修訂合同;
(三)負責合同的鑒證,審計監督合同的履行;
(四)保管合同檔案和有關資料;
(五)調解、仲栽合同糾紛。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合同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培訓合同管理人員,開展咨詢服務;
(二)檢查指導鄉(鎮)合同管理工作;
(三)調解或仲裁鄉(鎮)調解無效的合同糾紛;
(四)調查研究合同管理方面的問題,總結經驗,改進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鑒證承包合同,調解、仲裁糾紛,均可收取少量手續費。其標準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頌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