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為了鼓勵工業企業技術進步,增強企業活力,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為重點支持紡織、陶瓷、醫藥三個行業企業的技術改造,從一九八五年起,按分類折舊的辦法,逐步提高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安排的技術改造項目,正式投產后,新增利潤部分,一年內免交調節稅。
三、企業使用銀行調劑貸款(包括信托貸款)安排的技術改造項目投產后,經財稅部門批準,可用新增利稅在稅前還貸。
四、技術改造中的建筑工程投資,按實際土建工程投資額計征建筑稅。
五、通過技術改造進入國際市場的產品,從產品出口之日起,一年內外匯分成全產留給企業。
六、對研制的社會經濟效益好的新產品、新工藝,應獎勵有貢獻的主要人員,如產品暢銷,效益顯著,還可分期給予一定報酬;凡吸引外地、外單位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獲得了效益,也要給有關人員一定獎勵。
七、企業的技術開發費用,包括單臺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備購置費,允許企業一年或分年攤入產品成本。
八、凡列入省經委、省科委試制計劃的新產品,經鑒定確認后,從產品銷售之日起,免征產品稅、調節稅二年;凡列入地市經委、科委試制計劃的新產品,經鑒定確認后,從產品銷售之日起,免征產品稅、調節稅一年。
198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