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12-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大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正確引導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職能,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征收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其收入范圍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主其財政部門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五)用于鄉鎮人民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六)以政府信譽、名義募集的彩票凈收入,接受的捐款、贈款收入;
(七)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實行國家所有、政府調控劃分收支、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定期聽取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匯報。
第七條 鄉鎮預算外資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八條 對堅持原則,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檢舉揭發預算外資金管理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以及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下策制定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三)審核、匯總、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管理和監督檢查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
(五)撤銷下級財政部門和同級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主管部門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不適當的規定;
(六)依法查處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預算外資金征收管理和查的具體工作由各級財政征管機構負責。
第十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審核、匯總、編報本部門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民政部和決算;
(三)管理并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
(四)按照職責分工,查處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管理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職責:
(一)執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下策及主管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按規定的范圍和比例征收、提取和使用預算外資金;
(三)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和決算。
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和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縣級審計機關每年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鄉人民代表大會提供鄉級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物價部門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實施收費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計劃和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實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第三章 收支與計劃管理
第十五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分為省級收入、設區的市級收入、縣級收入、鄉級收入。省和設區的市共享收入項目的劃分和分享比例,由省財政部門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得違反政府規定調用屬于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外資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所屬部門不得擅自減免、擠占或者截留屬于上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外資金。
第十六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第十七條 預算外資金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標準征收和提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項目,擴大范圍,提高標準。
第十八條 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報省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審批;制定和高速收費標準,必須報省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立政府性基金和附加項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須經財政征管機構、物價部門審批,由同級物價部門核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公開收費項目、范圍、標準,使用省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收費票據,并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不按規定使用收費許可證和收費票據的收費,視為非法收費,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納。
第二十條 預算外資金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銀行開設統一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用于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預算外資金由財政征管機構征收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代征,并逐步實行收費單位開票、繳費人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征收辦法。確有困難的,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報同級財政征管機構審核批準后,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可向銀行申請辦理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帳戶。
第二十二條 財政征管機構及其委托的預算外資金代征單位,必須按規定征收預算外資金,并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不得截會支、挪用。
第二十三條 減征、免征或者緩征預算外資金收入,按管理權限報財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的支出,用于人員和公用經費的,比照預算內資金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執行;專項用于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的,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用于固定資金投資和購買專控商品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資金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嚴禁將用于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的預算外資金用于發放獎金、補貼津貼或者實物。嚴禁用預算外資金用于發放獎金、補貼、津貼或者實物。嚴禁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計劃外房地產等投資,或者從事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除專項用地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的支出外,已經完成基礎上和其他預算外資金的結余部門,應當統籌調劑使用。
第二十六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和各項收支必須由本單位財務機構集中管理、統一核算,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條 預算外資金實行年度收支計劃管理。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外資金,財政預算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其他資金統籌安排。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必須按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年度收支計劃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進行審核、匯總,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財政部門應當按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批復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抄送同級審計部門,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經批準后一般不得高速因國家下策或者機構、人員發生變化等特殊情況對年度收支計劃影響較大時,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應當編制調整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草案,并按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的審批程序審批。
第三十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應當按批準的年度收支計劃編制預算外資金季度分月用款支出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的支出計劃,應當予以批準,及時辦理撥款手續。財政專戶經辦銀行應當及時辦理劃款手續,并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提供預算外資金收納、撥付和結存情況的資料。
第三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進行審核、匯總,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財政部門應當按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批復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抄送同級計劃、統計和審計等有關部門,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征管機構、審計、物價部門,按職責分工,責令其糾正,并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隱瞞不報或者編報虛假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擅自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二)未將預算外資金納入本單位財務機構統一管理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三)將預算外資金公款私存的,沒收其全部存款,并處違法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增設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五)未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以上財政部門印制或者監制的收費票據收費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六)未經財政征管機構審核,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帳戶和未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繳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或者弄虛作假、隱瞞不報、坐支挪用等逃避財政監督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并限期補辦手續;
(七)違反規定調用、減免、擠占、截留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將違法資金按收入級次如數收繳財政部門,并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八)未經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購買專控商品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九)未按規定使用預算外資金,擴大預算外資金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濫發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現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執行本條例的罰沒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處百分之三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違反本條例的罰沒款,從單位自有資金或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中支出。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行使職權,對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檢舉揭發違反預算外資金規定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決定對《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正確引導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刪除第二條第二款。
三、第三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是指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職能,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征收、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其收入范圍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行事業性收費;
(三)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五)用于鄉鎮人民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六)以政府信譽、名義募集的采票凈收入,接受的捐款、贈款收入;
(七)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四、第四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實行國家所有、政府調控、劃分收支、分級管理的體制。”
五、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第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定期聽取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匯報。”
七、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審核、匯總、編報預算外資金收入計劃、執行民政部和決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預算外資金征收管理和稽查的具體工作由各級財政征管機構負責。”
八、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預算外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九、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按規定的范圍和比例征收提出和使用預算外資金;”
十、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審計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和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民政部的審計工作報告。縣級審計機關每年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鄉人民代表大會提供鄉級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十一、第三章的題目修改為:“收支與計劃管理”。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預算外資金收入分為省級收入、設區的市級收入、縣級收入、鄉級收入。省和設區的市共享收入項目的劃分和分享比例,由省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十三、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
十四、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
十五、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報省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必須報省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立政府性基金和附加項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十六、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制度。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須經財政征管機構、物價部門審批,由同級物價部門核發。”第二款修改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公開收費項目、范圍、標準,使用省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收費票據,并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十七、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銀行開設統一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用于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
十八、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由財政征管機構征收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代征,并逐步實行收費單位開票、繳費人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征收辦法。確有困難的,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報同級財政征管機構審核批準后,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可向銀行申請辦理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財政征管機構及其委托的預算外資金代征單位,必須按規定征收預算外資金,并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減征、免征或緩征預算外資金收入,按管理權限報財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十一、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的支出,用于人員和公用經費的,比照預算內資金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執行;專項用于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的,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用于固定資產投資或購買專控商品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資金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嚴禁將用于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的預算外資金用于發放獎金、補貼津貼或者實物。嚴禁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計劃外房地產等投資,或者從事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
二十二、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七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除專項用于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的支出外,已經完成項目和其他預算外資金的結余部分,應當統籌調劑使用。”
二十三、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各項收支,必須由本單位財務機構集中管理、統一核算,不得公款私存。”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預算外資金實行年度收支計劃管理。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外資金、財政預算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其他資金統籌安排。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必須按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年度收支計劃執行。“
二十五、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進行審核、匯總,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財政部門應當按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批復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抄送同級審計部門,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十六、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1、“第二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經批準后一般不得調整。因國家下策或者機構、人員發生變化等特殊民政部對年度收支計劃影響較大時,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應當編制調整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草案,并按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的審批程序審批。”
2、“第三十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二十七、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應當按批準的年度收支計劃編制預算外資金季度分月用款支出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的支出計劃,應當予以批準,及時辦理撥款手續。財政專戶經辦銀行應當及時辦理劃款手續,并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提供預算外資金收納、撥付和結存情況的資料。”
二十八、第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進行審核、匯總,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符批準。
財政部門應當按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批自私虎外資金收支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抄送同級計劃、統計和審計等有關部門,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三十、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征管機構、審計、物價部門、按職責分工、責令其糾正、并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隱瞞不報或者編報虛假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民政部和決算,以及擅自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二)未將預算外資金納入本單位財務機構統一管理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三)將預算外資金公款私存的,沒收其全部存款,并處違法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增設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五)未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以上財政部門印制或者監制的收費票據收費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六)未經財政征管機構審核,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帳戶和未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繳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或者弄虛作假、隱瞞不報、坐支挪用等逃避財政監督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并限期補辦手續;
(七)違反規定調用、減免、擠占、截留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將違法資金按收入級次如數收繳財政部門,并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八)未經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購買專控商品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九)未按規定使用預算外資金,擴大預算外資金開支范圍,濫發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三十一、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現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二、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執行本條例的罰沒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處百分之三的罰款。”
三十三、第三十重要性主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違反本條例的罰沒款,從單位自有資金或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中列支。”
三十四、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八條。
三十五、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行使職權,對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六、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對檢舉揭發違反預算外資金規定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七、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一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