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各國、省、市營企事業單位:
為加快我市城市改造、建設的步伐,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城市綜合服務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精神和《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中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規定,最近,市政府借鑒兄弟城市的經驗和作法,研究制定了《吉林市征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實施辦法》、《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機動車輛征收城市橋梁建設費的規定》經征得市人大主任辦公會的同意,現予以發布施行。
吉林市征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精神,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針,逐步將市政主要基礎設施變無償服務為有償使用,以加速市政基礎設施建高,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城市綜合服務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吉林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經批準征用土地(包括菜地、果園、耕地、空荒地、草地、林地、農民宅基地等)進行各項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須按征地面積繳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征地區域,分為每畝二萬元、四萬元、六萬元三個檔次征收。對個別條件優越的地段,按城市環境率單獨核定征收標準。凡在城區內撥用土地或在已征用的土地上進行新建、翻建和擴建住宅、廠房或其它建筑的單位和個人,按房屋建筑面積征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每平方米四十元。
第三條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市政府委托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規劃部門統一征收。建設單位繳納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從建設投資中列支。
各單位在安排建設項目計劃、進行設計和做工程概算時,均應按規定把應繳納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進去。
第四條 下列項目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可予減免:
1、敬老院、孤兒院、社會福利院和為殘疾人就業興辦的企(事)業項目及居民個人建設的住宅,予以免征;
2、由國家專項給市里的建房補貼、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商業網點費和市房管部門房租收入安排的新建和翻建的房屋,予以免征;
3、由省、市專項投資和企業、單位投資安排修建的由中小學校舍,予以免征;
4、企業用大修理基金在原地或移地翻建的房屋建筑,原面積部分予以免征;
5、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按新增加的面積收取;
6、在原有廠區和住宅區內建設的房屋建筑,減半征收;
7、外省、市投資和引進外資在我市建設的項目,予以免征;
第五條 凡符合第四條減免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市城鄉建委審定,辦理減免征手續。
第六條 凡應繳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單位,均應按規定數額上繳市規劃部門,并憑收款單據辦理施工執照和開工手續,隱瞞不報私自開工的,處以應繳額的一至三倍罰金。
第七條 征收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屬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征收部門要逐月上交市財政局建立專戶,統一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劃,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開工的續建項目,其續建部分,按本辦法征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機動車輛征收城市橋梁建設費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速城市橋梁建設,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緩和交通緊張狀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吉林市區(包括郊區)領取牌照并繳納公路養路費的機動車輛,均應按本規定繳納城市橋梁建設費。
第三條 城市橋梁建設費征收標準,按機動車輛所征養路費的百分之十逐月繳納。
第四條 城市橋梁建設費由養路費征集部門在征收養路費的同時征收,并按月上繳市財政專戶儲存。
第五條 對遲繳或隱瞞營運收入、少報載重噸位及拒付城市橋梁建設費的單位,除按規定補繳外,并比照國家和省關于征集公路養路費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 城市橋梁建設費屬專用資金,全部用于城市橋梁建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征集部門的業務管理費,為征收額度的百分之一,由市財政局在上繳額中按月返還。
第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198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