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04-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縣團級國營企業,廠長一般由上級任命,有的經上級批準也可采取民主選舉或招聘的辦法產生;副廠長由廠長提名,廠職代會討論通過,廠長任命,報上級備案;車間主任可試行民主選舉制。
二、縣團級以下(不含縣團級)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廠長,采取民主選舉或招聘的辦法產生,并向上級備案。
三、上級主管部門或企業,對任命、招聘的干部應發給任命書、招聘書。
四、企業任命的干部,上級主管部門應予以承認,并享受與過去上級任命的同級干部相同的待遇。
五、破除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采用任期制。縣團級及以下的小型企業,廠長任期一般為兩年。可以連選(連聘)連任。被免職、落選、解聘的干部不再享受任職期間的待遇,做到能上能下,能“干”能“工”。原是干部的安排干部工作,原是工人的回到生產崗位。
六、為了克服管生產與管人事相脫節的弊端,在干部管理體制上,要按照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則,把企業干部管理權限(少數大中型骨干企業除外),逐級下放給企業主管部門。
七、企業在任命、選舉、招聘干部時,都必須堅持干部“四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特別要注意把好政治關。
198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