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府〔1987〕15號
頒布時間:1987-0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公司),市屬企事業單位:
現將《長春市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執行。
對小型企業實行租賃經營,是我市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一項重大改革,對于增強企業活力,推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望市政府各有關委、局加強領導,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對施行中的問題要及時向市體改委反映,以便把這項工作切實搞好。
長春市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七五”計劃建設》中關于“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適當分開”、“國營小型企業可實行集體或個人承包、租賃經營”的精神,積極探索新的經營方式,進一步把企業搞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實行租賃經營,是把租賃機制與按勞動分配原則、民主管理制度緊密結合起來的新型社會主義經營方式。
第三條 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其所有制性質和行政、黨群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租賃時間一般為三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實行租賃經營的小型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或年利潤在十五萬元以下的國營商業、糧食、飲食、服務企業和供銷企業,也適用于大中型企業單個車間進行租賃經營。
第二章 租賃程序
第五條 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出租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審查批準;集體企業的出租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后,經其主管部門會同稅務局審查批準。
第六條 企業的租賃方式,可以集體承租,也可以個人承租。
第七條 企業出租的招標,可以在企業、本系統內進行,也可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標。
第八條 承租投標人必須具有較強的政策觀念和較好的政治素質;必須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組織能力和相適應的企業管理水平;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的個人財產和兩名以上具有正當社會職業并擁有一定財產的擔保人(集體承租不用保人)。
第九條 出租方對承租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向認定的合格者提供企業的各種資料數據,為其進行實地調查、編寫投標書和治廠方案提供方便。
第十條 由企業職工代表、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考評委員會,對投標者進行公開答辯考評,從中選擇優秀者。再經過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品德、業績考核后確定承租人。
第十一條 承租者自行確定擔保人。在主管部門的配合下,同出租方的原法人代表進行清產核后資后的財產移交。
第十二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內容主要包括: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租賃期限、產值、利潤指數、租金額標的基數與繳納方式、利益分配、債權和債務的處理等事項。在合同書上簽字的出租方代表是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企業是職代會負責人),承租方式代表是承租者本人和擔保人。
第十三條 在簽訂合同時,要由出租方、承租方、財政、稅務及銀行的代表對出租企業的資產進行核查評估注冊,作為租賃合同的主要附件。
第十四條 合同簽訂后,租賃雙方持合同書到公證部門申請公證后,租賃合同正式生效,租賃合同與公證書一式若干份,分別由企業主管部門、出租企業、承租人和公證處各留一份。并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局、稅務局及有關銀行備案。
第十五條 承租人(集體承租的指代表)如不是企業租賃前的法人代表,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更換法人代表手續。
第十六條 租賃手續完備后,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陪同承租人到所承租的企業,當眾宣讀租賃合同,承租人正式就職。
第三章 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承租人是租賃企業的法人代表,是當然的廠長(經理),是從事社會主義經營活動的組織者和勞動者。
第十八條 承租人對租賃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會權負責。有權決定企業內部的機構設置、干部的任免和人員配備;有權自主使用、支配企業的財產;有權決定企業內部的分配形式;有權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承租人必須自覺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必須保證企業財產的完整和設備不斷更新,必須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必須主動地接受企業黨組織的監督。
第四章 租 金
第二十條 實行租賃的企業,除了照章納稅外,承租人要向出租者按期規定繳納租金。
第二十一條 租金的核定要兼顧國家、企業、職工、承租人四方利益,依據企業的固定資產、自有流動資金、經營條件等實際情況,采用一定的科學方法由出租方進行計劃,也可以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租金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固定租賃,是指不受利潤增減變化的影響在承租各年度內向出租方繳納的固定租金數額;二是基數遞增租金,是指在基數租金基礎上,按計租年度企業的實際利潤與基數利潤的比例適度上浮計算的租金,當實際利潤低于基數利潤時,承租人要照繳基數租金。
小型商飲服修企業或虧損企業可采用固定租金形式,其它企業一般應采取基數遞增租金形式。
第二十三條 租金按年度由承租方依據財務決算繳納,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不能足額交納時,由擔保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 承租人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的收入,按租賃合同規定的比例分成,為個人勞動所得,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的個人收入扣除每月預支后,其余部分作為承租風險金存入企業,以豐補欠。租賃期滿后從企業全部提出,歸租者所有。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停發原工資、獎金及一切生活福利待遇,但保留原有工資級別,享有晉級權。日常生活費每月可預支二百元左右,在年終個人所得中扣回。若個人所得不足預支的全部生活費用時,租賃者則以個人財產抵補。
第二十七條 承租者的個人收入不計入企業工資總額,風險金在提取前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中止或解除
第二十八條 租賃雙方在租賃期未滿出現以下情況,可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經營管理不善,企業經濟效益達不到租賃前水平或完不成合同中規定的指標的;
二、承租人所進行的經營活動超過合同規定所賦予的權限,并使出租方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三、承租者個人收入得不到兌現的;
四、承租者因特殊情況無力繼續承租的;
五、出租者違背合同規定,干擾承租人行使經營自主權的;
六、租賃合同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城市統一規劃、自然環境變化等影響無法繼續實施,經租賃雙方協商或經有關部門調解仲裁得不到滿意解決的;
七、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實行租賃的。
第二十九條 租賃合同的變更、中止或解除及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按國家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租憑合同在執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隨意修改;必須修改或補充時,須由雙方共同協商,必要時須經出租方主管機關審定,并經公證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租賃期滿時,由租賃雙方和財政、稅務、審計、銀行等部門一起對企業核查無疑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賃關系并通知有關部門。需要延長期限時,要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七章 經 營 管 理
第三十二條 實行租賃經營的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按集體企業的經營方式和分配方式進行管理,但商飲服修企業免征能源稅開繼續享受國營企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用承租者個人收入支付給擔保人和有特殊貢獻人員的報酬,不計入獎金總額。
第三十四條 用承租方所得收入投資購買的固定資產,歸投資者所有,租賃期滿后由承租方收回或雙方協商折價賣給企業。
第三十五條 企業租賃前的歷史遺留問題,要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由雙方協商解決,具體辦法要列入租賃合同條款。商飲服修企業的承租人,不承擔原有企業的財產掛帳損失和國家貸款之外的債權債務。
第三十六條 租賃企業的職工保留原有身份,晉級和評定職稱不受影響,職工所得不應低于上年收入,如低于上年收入,其差額由承租人以個人財產抵補。
第三十七條 租賃企業的主管部門按其業務范圍,本著歸口管理的要求,對年度內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對經營上遇到的困難進行服務、協調。
第三十八條 租賃期間,企業的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租賃合同繼續生效,原主管部門承擔的合同義務由新的主管部門繼續承擔。
第三十九條 租賃人的身份、待遇在租賃合同解除時隨之解除,其工作由原工作單位負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各企業主管部門,可依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以利貫徹實施。
第四十二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體改委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