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9-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中央對鄉鎮企業要“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實現省委提出的鄉鎮企業大力發展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1.我省鄉鎮企業雖有一定發展,但仍處于起步階段,主要經濟指標都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認清形勢,總攬全局,增強緊迫感,用抓糧食生產的勁頭抓鄉鎮企業,象抓城市工業那樣抓鄉鎮企業,使鄉鎮企業在近期有個大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2.堅持“五輪驅動,雙軌運行”,在積極發展鄉村集體企業的同時,重點發展聯營、合作和個體企業。聯營、合作和個體企業具有點多面廣,投資小,見效快的特點,是加快鄉鎮企業發展的巨大潛力所在。對戶辦和聯戶辦企業,必須十分重視,不能因為鄉村得不到它們的利潤而忽視,更不能因為它們發展起來增加了競爭對手而排斥。各地要積極工作,經過兩年的努力,不再有工業空白鄉和企業空白村。
3.發展鄉鎮企業要因地制宜,發揮優勢,面向市場,注重效益。堅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為人民生活服務,為大工業服務,為外貿出口服務,市場需要什么,自己能搞什么,就搞什么。要大力發展農副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業和建材業、建筑業、采礦業、運輸業及第三產業。各地要根據資源條件和市場需求,確定幾個系列化產品項目,集中一定資金和物資,盡快建立起一批以糧油、畜禽、土特產品和建筑材料為重點的系列產品加工企業,逐步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綜合商品基地。
各級“星火計劃”要把扶持發展鄉鎮企業作為重點,為重點行業和系列化產品項目服務。
各種農副土特產品完成定購或收購任務后,允許鄉鎮企業收購、加工和銷售。今后以農副土特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主要建在農村,國家一般不在城市建新廠和擴大生產能力,城市現有的這類企業要逐步與鄉村聯辦。
開發礦產資源應本著放開、搞活、管好的原則,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一齊上的方針。由省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將零星資源或國家近期無力開采的資源劃出一塊,組織鄉鎮企業開采,由縣(市、區)政府審查,核發開采證。對鄉鎮企業的地質收費標準應低于一般企事業單位,不能全部預付的,可先預付部分勘探費用,其余部分可在獲利后償付,也可以將地質費用作為投資與企業聯辦。非金屬礦產資源比較集中的縣份,當地財政也應籌集一部分資金用于本地重點礦種、礦點的勘探,組織鄉鎮企業和其它單位開發。
4.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橫向經濟聯合的組織和銜接工作,鄉鎮企業要主動引進技術、人才、資金,開發新產品。國營、集體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要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份內任務,采取產品擴散、人才培訓和技術服務等措施支持鄉鎮企業發展,根據情況,逐步與一個或幾個鄉(鎮)企業掛鉤,給予具體幫助。今后擴散產品和轉讓技術成果要首先立足本省。各級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定期檢查開展橫向聯合情況,并以此作為企業管理升級的重要考核條件。
5.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要堅持“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城市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與省內鄉(鎮)、村聯辦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可一半用作發展生產基金,一半用于集體福利和增發職工獎金。企業派往農村參加聯辦人員的報酬,可高于原工資標準。
對引進資金的利息不超過銀行貸款最高利率的,使用單位除給引進者報銷往返旅差費外,再按引進資金數額付給千分之二左右的服務費。引進新技術、新項目、新設備或與外地聯合辦廠牽線搭橋人,根據其貢獻大小,由受益單位付給一定的服務費。
6.省、市、縣要組織機關和大中型企業、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派出人員支援鄉鎮企業。對派出人員除按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外,成績顯著的可由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7.發展鄉鎮企業,必須管好用好自有資金。稅后利潤按規定提取后,剩余部分的分配比例按5:3:2執行,即50%留企業,作為生產基金;30%交鄉(鎮)、村企業辦公室作為企業發展基金;20%交鄉(鎮)、村。鄉(鎮)提取的部分和稅前列支的10%納入鄉(鎮)財政,用于“以工補農”和其它社會性開支。鄉(鎮)、村不按規定隨意超收的,其超收部分由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收繳;拒不上繳的,銀行停止貸款,稅收不予減免照顧。
固定資產折舊費,企業必須按規定提取,有能力的可適當提高折舊率,最高不能超過10%,要專戶存儲,可與其它生產基金統一使用,挪作它用的視為利潤征收所得稅。大、中、小修費用可直接計入成本。
鄉鎮企業經營活動中有些應酬和招待是必要的,但決不允許干部借機大吃大喝。企業和鄉鎮企業辦公室可從留利中提取少量應酬招待費,有困難的企業可從銷售總額和稅后留利中各提取一半。企業應酬招待費提取數額由縣(市、區)核定。
8、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教育基金由鄉企業辦公室負責如數收繳,上交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費按縣85%(含鄉鎮企業辦公室人員經費開支)、市10%、省5%分配,教育基金要分給企業一定數額。
放寬管理使用范圍,除原規定四項開支外,還可用于支付對下級的獎金和職工集體福利。
9.銀行和信用社應積極籌集資金扶持鄉鎮企業的發展。流動資金貸款要隨著生產發展逐年增加投放額度,新辦企業和技術改造的設備性貸款,未經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銀行不予貸款。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監督企業正確使用貸款,并積極協助按時回收。
10.新辦的鄉鎮企業,除飼料、食品等幾個行業繼續按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外,其它企業從有收益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一年,免征期滿后納稅仍有困難的,經批準可再給予減免稅照顧。凡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或技術引進而增加的利潤,給予免征所得稅一年的照顧。民政部門核定的貧困鄉、村以及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新辦的開發性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三年,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到這些地區興辦或與當地聯辦(其投資額占全部投資額60%以上)的企業,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免稅期滿后,再給予兩年減征所得稅50%的照顧。
鄉村集體工業企業連續虧損兩年以上,扭虧為盈后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鄉鎮企業供銷部門,為調劑余缺高來低走的物資,納稅有困難的,經批準可給予減免稅照顧。
集資聯辦企業繼續實行稅前付息政策。稅前列支利息的利率不得高于農行現行貸款利率。
11.鄉鎮企業產品銷售可以實行各種形式的銷售承包,獎金按銷售收入提取,在產品銷售費用中列支;原材料采購也可實際承包,獎金可先從企業稅后留利中解決,留利不足的在征收稅金時給予照顧。具體標準可根據企業經營情況,由縣稅務與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商定。
企業利用富余的生產能力從事社會運輸、加工和企業大修工程、技術改造工程由外包轉入內包的,可從所得凈收入和純節約價款中提取適當的勞務費,作為付給勞動者的報酬。
企業職工集資入股的股金分紅,在征收獎金稅時,可給予不超過職工集資入股額15%的照顧。
凡經縣以上批準立項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保證質量按計劃提前完工所節省的費用,可從中提取一定數額獎給項目具體負責人和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此項獎金視同節約獎,列入工程造價。
有條件的企業可試行鄉鎮企業社會保險基金制度,按職工工資總額5-10%提取,允許稅前列支,專項用于老、退、病、殘人員的生活補貼。
12.鄉村集體企業獎金稅,計稅工資標準按一九八六年省農村工作會議確定的標準執行,無論季節或常年生產都按全年計算。獎金稅全部由鄉(鎮)財政列入扶持企業周轉金。
13.“七五”期間,鄉鎮企業的工商各稅年增長部分,一九八六年的全部用于發展鄉鎮企業,后四年用于發展鄉鎮企業的部分不少于一半。其中20%交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用于建設為全縣鄉鎮企業服務的基礎設施和扶持薄弱鄉村發展鄉鎮企業;80%列入鄉(鎮)財政作為扶持企業周轉金。
14.國家給企業減免的稅款和按規定提留的各種費用,都要專款專用,不準挪用,更不能作為利潤分配,由稅務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監督執行。違反規定的重新征收所得稅。
15.鄉鎮企業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設備、工具,包括汽車、拖拉機、進出口物資等,允許鄉企業供銷部門經營,多渠道進貨。可以自購自銷,代購代銷,聯購聯銷。經營的物資應主要銷往鄉鎮企業,也允許按當地市場牌價與同城內其它單位調劑余缺。
16.凡列為國優、部優及省優產品、出口創匯產品、中小農具等,要根據情況納入產品計劃,所需原輔材料按計劃分配供應。產品由國家計劃調撥的,生產所需物資要與地方國營企業一視同仁、企業維修所需主要物資,每年都要在計劃內安排一些。定型產品和鄉鎮企業系統內的優秀產品所需原輔材料,在市場調節物資中,由物資部門優先安排。用于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各種物資,由各級計劃物資部門砍塊給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分配。
17.切實保證鄉鎮企業產品銷售自主權,納入計劃銷售的產品,如煤炭等,收購部門不能及時收購的,允許企業自行銷售。未納入計劃銷售的產品,尤其是非金屬礦產品,允許企業自銷,有關部門不得限產限銷,更不能壓價收購。企業用自行采購的原材料生產的產品,允許高來高走。
18.鄉鎮企業出口產品的基地建設,要列入計劃,從其專項基金中安排相應的資金給以扶持。基地以外的出口產品,企業應首先利用本省窗口,也允許自選窗口,直接聯系出口。
鄉鎮企業出口創匯的待遇,要與國營企業一視同仁,有權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外匯。
19.計劃、教育、人事部門要給鄉鎮企業分配大、中專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干部待遇不變,取消見習期,工資可向上浮動兩級,連續工作滿五年,可以變為固定工資,并同時享有國家統一調整工資的待遇。合同期滿,勞動人事部門優先給予分配工作,工齡連續計算。
20.鄉鎮企業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可發給服務津貼,并繼續享受國定規定的離退休待遇。在職的科技人員(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除外),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擔任鄉鎮企業顧問,個人所得報酬視其貢獻由企業自定;利用業余時間進行技術咨詢,允許本人收取應得的報酬。
21.縣(市、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考核評定鄉鎮企業技術人員職稱,也可以參照國家標準評定本系統的技術人員職稱,由省鄉鎮企業局組織實施。
22.鄉鎮企業隊伍要在整頓基礎上搞好培訓,提高素質。“七五”期間將管理干部和技術骨干輪訓一遍,考試合格的發給證書,兩年內沒有取得證書的財會人員不能繼續任職。
各市、縣要逐步建立培訓中心或職業學校,其基本建設由同級計經委統籌安排,設備和開辦費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大、中、專院校要積極為鄉鎮企業代培管理和技術人才,培訓費由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按“星火計劃”培訓任務給予適當補帖,其余部分由學員所在企業承擔。
23.除省、市(地、州)政府明文規定征收的各種費用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鄉鎮企業平調物資或攤派費用,資源使用費或產品管理費不能重復收取。有關部門發放牌照、簿冊、證件等,應按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費用。對從事鄉鎮企業的農民,不收繳勞動力調配費。
今后,確定向鄉鎮企業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
24.實行行業管理必須保證鄉鎮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產品銷售、利潤分配的自主權不受侵犯,不能改變企業的隸屬關系,已經改變的都要改過來。今后凡涉及鄉鎮企業體制變更事宜,均須征得上一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各專業經濟部門要加強對鄉鎮企業的管理,要從行業發展規劃及行業內部經濟技術、方針政策、信息交流、技術開發、人才培訓等方面搞好指導和服務。
25.要深入進行管理體制改革,切實解決政企不分問題。各地都要組織力量搞好現有企業的資產股份化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開。今后新辦集體企業,要走聯辦的路子,積極吸收職工和其他方面的資產入股,辦成各種形式的股份經濟。
26.凡生產特種產品或投資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企業,須經省鄉鎮企業局審批,防止盲目投資,重復建廠。未經審批的,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27.對鄉鎮企業工作要實行目標管理,聯系產值、利稅、各項提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全面完成各項任務指標的可給予物質獎勵,未完成的不能評為先進單位或個人。具體考評和獎勵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28.進一步加強各級鄉鎮企業管理機構。市(地、州)、縣鄉鎮企業管理局要充實人員,鄉(鎮)的企業辦公室要進一步健全起來,人員配備,由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與鄉(鎮)共同商定。村要有專人抓企業,發展較快的地方,可設村企業辦公室。
縣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設專職或兼職審計員、出口商品檢驗員和計量管理人員,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要逐步建立起產品檢驗監測體系,確保產品質量。要加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工業衛生工作,對有塵毒危害和污染的企業,要限期治理。鄉鎮企業系統內部可進行優秀產品評比和新產品鑒定,優秀產品由省鄉鎮企業局頒發證書,并可直接申報省計經委參加省優質產品評比。
29.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鄉鎮企業工作的領導,審定發展規劃,研究落實政策,協調各部門關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促進鄉鎮企業發展作為本職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制定扶持規劃,落實具體措施,并把這方面工作列為部門目標管理責任制的一項考核內容。
30.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文明生產、文明經商、爭創六好企業活動,保證鄉鎮企業沿著社會主義軌道健康發展。
198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