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發〔1986〕135號
頒布時間:1986-10-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條例》第一條規定的以外,還包括在我省境內的不具備集體企業條件的個人間合伙聯營、合作聯營、聯戶辦的企業。
第三條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是指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所得稅,向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對某些行業,亦可由稅務機關委托有關單位按規定代扣代征稅款。固定業戶臨時到外地從事經營的,憑稅務機關填發的《外銷商品證明單》回原地納稅。
外地(外省、跨縣市)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經生產、經營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發給臨時戶口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臨時營業執照的,在生產經營所在地繳納所得稅。
第五條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的生產經營收入、營業外收入和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允許在收入總額中減除的“成本、費用、工資、損失”,是指按國家和稅務機關規定扣除的“成本、費用、工資、損失”。
第七條 《條例》第二條“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是指按規定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準予在稅前列支的其他各稅。
第八條 《條例》第二條“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納稅人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業經營、勞務服務和其它經營活動項目取得的純收入。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國庫券利息)、租賃所得,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等項所得,以及營業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九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下列項目:
一、納稅人從其他單位分得的已征收所得稅后的利潤、股息等。
二、國家規定或稅務機關允許扣除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項目:
一、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應在交納所得稅后開支的各項費用以及贊助金、賠償金、滯納金和罰款等。
三、超標準的工資、津貼以及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批準的人員工資。
四、繳納的所得稅、建筑稅以及購買的國庫券、債券等。
五、以非法憑證購進的商品,材料或憑以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
六、應在所得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紅和勞動分紅等。
七、上交的工商管理費。
八、國家和稅務機關規定不準在成本、費用及其他項目列支的費用。
第十一條 個體工業戶、個體商業戶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個體工業戶:
(一)利潤總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銷售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支出。
(二)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分得未征過所得稅的利潤-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二、個體商業(飲食服務業)戶:
(一)利潤總額=商品經營利潤+附營業務凈收入+財產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二)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分得未征過所得稅的利潤-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三、其他行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可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分別參照上述公式計算。
第十二條 納稅人全年納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的,按超過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稅。具體加成辦法如下:
納稅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六萬元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十;在六萬以上至七萬元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二十;在七萬元以上至八萬元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三十;超過八萬元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四十。
第十三條 下列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報經縣(市、區)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定期減征、免征所得稅。
一、孤老、殘疾人員和烈屬、社會救濟戶從事生產經營的;
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原因納稅有困難的;
三、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
四、從事某些社會急需、勞動強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般標準的。
第十四條 納稅人除經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建帳的以外,都必須建立健全帳冊,保存收支憑證。沒有記帳能力的業戶,應雇請或聯合雇請會計人員正確核算盈虧,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營情況。建帳要求和核算方式,由當地稅務機關具體確定。
第十五條 為了正確計算納稅,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和遵守發貨票、購貸簿、憑證粘貼簿、固定工商業戶外銷商品證明單、進貨報驗、期末盤點等制度,按月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期末盤點表等。
第十六條 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具體征收方式如下:
一、對帳冊比較健全,能正確核算盈虧的業戶,實行按帳查實征收,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二、對賬冊不健全,不能夠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當地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規模和從業人員等有關材料,參照當地同行業平均盈利水平和費用率,按季核定其營業額,計算所得額,分月計算繳納,年終不匯算。
三、對經營情況分散,營業地點不固定的行業或業戶,各市、縣可采取所得稅與營業稅、產品稅分別計算,合并征收的辦法。
第十七條 按年計算,分月(季)預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月份/累計經營月份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季)累計應納所得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累計經營月份/全年月份
本月應納所得稅額=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稅額-上月累計已納所得稅額。
按月預繳的,可采取分月所得稅速算方法直接算出當月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按月份計算的超額累進稅率表附后)。
第十八條 納稅人經營期不滿一年的,按照實際經營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繳納所得稅。經營滿十五日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十五日的不計,但個別利潤多的也可以按一個月計算,按一個月計算征收的利潤額度由市、地、州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納稅人繳款辦法,由當地稅務機關按不同情況,在下列辦法中選定。
一、納稅人按期向當地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經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繳稅款后,自行或由稅務機關填開專用繳款書,限期向當地經辦國庫的銀行繳納稅款。
二、納稅人按期向當地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由稅務機關核定應繳稅款,并填開完稅證,限期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第二十條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其起止時間的計算,應當從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最后一天遇節假日順延)之日算起到繳納稅款的當天為止,期間不再扣除節假日。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主動自查補報錯漏稅,只補稅不加收滯納金,不處以罰款。
納稅人因計算有誤或錯用稅率等而多交的所得稅款,可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一年內申請辦理退稅,超過一年以上的,不辦理退稅。稅務機關由于計算有誤等原因而多征的稅款,應及時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必要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納稅人處以罰款時必須填開違章處理通知書。罰款超過二百元的須經縣(市、區)稅務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偷稅、抗稅的,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納稅人拖欠稅款、滯納金、罰款,經催繳無效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處理。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違反《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經查實處理后,可按有關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條例》及本細則有抵觸的,一律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授權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198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