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從一九八零年起,國家對我省,省對各地市,實行了“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管理體制。這個體制原定執行五年,現已到期。五年來,效果是好的,對實現財政狀況逐步好轉,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特別是實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后,情況發生很大變化,原體制中的若干規定需要研究改進。根據《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國務院決定,從一九八五年起,中央對省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的新的財政管理體制,一定五年不變。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變化因素較多的情況,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對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仍實行總額分成辦法。新的財政體制繼續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各級財政的權力和責任,不擠不讓,不統不包,充分發揮各級當家理財的積極性。現對實行新的財政管理體制作職下規定:
一、關于收支項目的劃分
(一)中央財政固定收入:中央企業的所得稅、調節稅;鐵道、民航、郵電部門和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軍工企業的收入;中央企業包干的收入;外貿企業的虧損;糧、棉、油超購加價補貼;燒油特別稅;關稅和海關代征工商稅;海關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稅、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國庫券收入;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其他收入。
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百分之七十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
(二)劃歸省級財政收入的有: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的百分之三十;省內各銀行、保險公司(包括省以下各級機構)的營業稅;省屬企業的所得稅和調節稅;資源稅的百分之七十。
(三)其余各項收入,在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兩年內,仍按現行辦法,分別劃歸各級收入,由省與地市實行總額分成。資源稅的百分之三十及建筑稅和國營企業獎金稅,列入各地市收入總額之內。排污費收入(除按規定比例上解部分)、城市水資源費收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劃歸地、市固定收入,不參與總額分成。
支出劃分,除人防經費上劃中央財政外,其余均按現行辦法不變。
(四)目前征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和縣辦工業分成,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列入收支基數,收入計入總額之內。一九八五年新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全部由地方使用,收支基數進行調整;征收數額多于原城市維護費部分不上解,少于原城市維護費部分由中央財政在年終結算補差。原來實行的工商稅附加百分之一和縣辦工業利潤提取留成的辦法,從一九八五年起停止執行。
二、關于財政收支基數的核定
各地市的收入基數,以一九八三年決算收入數為基礎,按照上述收入劃分范圍,對第二步利改稅后的收入轉移和企業隸屬關系變化等因素,作合理調整后計算確定。
各地市的支出基數,按照一九八三年決算收入數和現行財政體制確定的分成比例(補助地區應加上定額補助),以及對某些特殊因素進行合理調整后,計算出地市應得的財力,作為支出基數。
收支基數確定后,計算各地市新收入分成比例,一定五年不變。多收的可以多支,少收的就要少支,自求平衡。
三、省對地市實行收入增長分檔分成辦法。各省轄市收入比上年增長部分,按規定比例上交中央財政以后,其余部分按增長幅度計算分成,增長百分之十以內的,市分成百分之四十(包括基數分成比例,基數分成高于百分之四十的從高);增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市分成百分之五十;增長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市分成百分之七十。各地區收入比上年增長的部分(不包括確定的補助縣),按規定比例上交中央財政以后,其余全部留用。
四、新財政體制執行過程中,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相應調整地市的分成比例,或者單獨進行結算。由于國家調整價格、增加職工工資和其它經濟改革措施,而引起的財政收支變化,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再調整地市的分成比例或補助數額。省直各部門,未商省財政廳同意(減收增支較多的要報省政府審批)不得自行對各地市下達減收增支的規定。
五、新的財政體制確定后,要嚴格按照“分灶吃飯”的規定辦事。應由地、市、縣解決的問題,要根據本級財力情況自行解決。中央財政拔付的專款,省如數下撥;國家規定分級解決的問題,由各級分擔。
六、各地市對所屬縣(市)的財政管理辦法,由地市根據本規定精神的當地情況,自行確定。
198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