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府〔1987〕110號
頒布時間:1987-06-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國省營、市屬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
根據國務院鋼材市場領導小組《關于批準建立第二批鋼材市場的通知》和國家經委等五個單位制發的《關于吸引鋼材進入市場銷售有關財稅問題的規定》精神,為進一步發展鋼材市場,鼓勵鋼材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把更多的鋼材投入市場,擴大流通,創造搞活企業的外部條件,現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就鋼材市場有關政策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進入市場的鋼材,一律按市場掛牌價銷售。國家分配,經物資部門中轉供應的計劃內鋼材,按掛牌價銷售產生的差價,做為補償基金返給企業。
二、本市和外埠鋼鐵生產企業,按國家規定自銷的鋼材,進入市鋼材市場銷售,按市場價銷售給用戶和物資企業,憑加蓋鋼材市場免稅專用章的發貨票,經稅務部門核定,可減按國撥價征收增值稅;不進入國家批準的物資部門鋼材市場銷售的鋼材,一律按實際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三、使用鋼材的單位,保證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一九八六年底一九八七年以后入庫三個月以上的帳面庫存多余鋼材,允許投入市場按市場掛牌價自銷,也可委托物資部門或供應機構代銷。銷售收入免征營業稅、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收入留給企業,按企業原有自有流動資金和國撥流動資金的比例分別補充流動資金,用于購買所需鋼材及其它原材料,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消費基金分配。
四、供銷單位自行組織的鋼材資源,在滿足所屬企業需要的基礎上,多余部分可進入鋼材市場銷售。
五、非鋼材經營單位一次性組織的鋼材,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進入鋼材市場銷售。
六、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物資部門和集體企業除外),進入市鋼材市場,將鋼材銷給我市的單位,憑加蓋鋼材市場專用章的發貨票,可按銷售額提取千分之二的資金,做為組織鋼材資源的補助費,由經營單位自行安排使用,所提資金進入成本。
七、物資部門和供銷單位組織坯料帶料加工的鋼材,經營確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可酌情給予減免增值稅。
八、鋼材市場建立后,物資部門和鋼材經營單位庫存將會增加,需相應增加流動資金。如資金不足,銀行可根據貸款原則和實際需要給予貸款。
九、本規定適用于參加我市鋼材市場活動的國、省營企事業單位,市、縣、區、鄉、街道全民、集體企事業單位。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規定由市體改委和市物資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198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