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目前,省和各地、市都有一批由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所屬和組建的公司,這些公司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半行政性的,而且有發展增多之勢。在經濟體制改革中,不少公司截留放給企業的權力,限制了企業的活力。為了實行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搞活企業,對這些公司必須進行認真清理和整頓。為此,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根據《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公司必須是在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企業互有需要的基礎上建立的經濟組織,必須是企業而不是行政機構。要有利于發展橫向聯系,保證企業有獨立的生產經營自主權。要有好的經濟效益。因此,凡是行政性的公司,應予撤銷或解體,有條件的可以轉軌變型。對于那些由行政部門組建起來的“皮包”公司,要一律清理、撤銷。
二、有條件轉為企業的行政性公司和半行政性公司,要加快轉軌變型,鼓勵和支持他們在盡可能短的時間里轉變成經營型和服務型的經濟實體,實行經濟獨立,自負盈虧,與主管行政機構脫鉤。
三、今后,各種公司一律不準從企業抽取管理費。要積極開展購銷、技術、信息、咨詢服務等經營業務活動,公司的經費來源于經營和有償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四、今后,各種公司原則上不要再經營國家計劃內統配物資,可積極參與市場調節,協助企業組織計劃外物資。對于國家統配物資,能夠通過行政機構分配直達到企業或地、市的,要直接組織下達;不能直達的,在物資體制未改革以前,有的公司受行政部門的委托可繼續經營,但不得借此卡企業。省計劃下達的指令性產品由省調拔分配。各種公司均不得從企業上調緊俏產品,自已謀利。
五、各種公司必須努力為企業服好務,而不準設卡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權力。組建公司必須實行自愿互利的原則,不得用行政手段“捏合”。企業是否參加,完全由自已做主,并且有退出的自由。
六、清理和整頓各種公司,要從有利于搞活企業,發展社會生產力著眼。要實事求是,進行調查研究,區別情況,擬定方案,積極而有步驟地進行。
198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