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政發 [2003] 011號
頒布時間:2003-05-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提出的《荊州市水土保持與生態建設實施意見》,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荊州市水土保持與生態建設實施意見
市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我市生態環境保護,預防、治理和監督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進一步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通知》、《省人民政府關于劃分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的公告》(鄂政〔2000〕28號、47號)精神,現就荊州市水土保持與生態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全面開展我市水土保持與生態環境建設
(一)大力宣傳、營造氛圍,加快全面治理步伐。
我市水土保持面臨著嚴峻挑戰。一是水土流失防治任務十分艱巨,全市有近20%的水土流失面積需要治理;二是從水土流失發展趨勢看,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惡化的局面未得到根本遏制;三是一些地方由于水土流失,導致土地退化,土地資源短缺,人地矛盾突出。針對以上問題,必須大力開展水土保持法規政策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多種形式,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土流失危害性的宣傳,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支持水土保持、服務水土保持、參與水土保持的有效氛圍。
(二)理順歸口管理體制,健全管理機構,搞好部門協作與配合。
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級政府應成立專門的水土保持工作委員會,負責轄區內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監督、協調與管理。委員會由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由水利、計劃、財政、農業、林業、環保、城建、規劃等部門聯合組成,下設水土保持辦公室(非常設機構),辦公地點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同時,由于水土保持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計劃、財政、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保、工商、交通、鐵路、城建、規劃、建材、冶金、能源等部門和單位,應切實履行部門職責,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實行水土保持工作報告制度和目標考核責任制。
各縣市區政府應將水土保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治理水土流失。每年年末,各縣市區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的水土保持工程治理的完成情況、預防監督執行情況及下年度的治理、監督計劃,接受人大評議和監督,同時將評議情況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領導任期內及年度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標考核責任制。各縣市區政府要與市政府簽定水土保持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責任、加強領導,確保完成任期內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目標。對未完成年度或任期內水土保持責任目標,造成嚴重水土流失、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的,市政府將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年度考核不予評優或任職期滿不得調離。
二、明確目標,強化措施,做好水土保持預防、治理工作
(一)全面規劃,分年度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治理。
根據鄂政發〔2000〕47號文件精神,我市的荊州、松滋、公安、石首、洪湖等5個縣市區的綜合治理面積為2687平方公里,其中基本農田2345公頃,營造經濟林7769公頃,水土保持林23830公頃,封禁治理32989公頃;新建小型水利水土保持工程2327處,骨干工程65處,溝渠防護工程372公里,防洪工程77公里。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規劃,廣泛籌集資金,以小流域為單位,以重點流失區為重點,按照輕重緩急,分年度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水土保持工程治理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建設管理、資金管理、驗收管理辦法,切實加強管理,確保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根據我市水土環境的具體情況,水土保持工程治理的總的方針主要是三個結合:一是水土保持與防洪體系建設相結合;二是水土保持與農村扶貧開發、發展農業經濟相結合;三是水土保持與環境建設、旅游開發相結合,充分發揮工程治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二)明確目標,強化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作為21世紀中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程,我們要采用新的思路來開展水土保持工作。要推行“山水林田路,攔截蓄灌排,房能景體續”的水土保持全面治理思路和模式,堅持以小流域為單位,實行山水林田路統一規劃,攔截蓄灌排全面配套,工程治理、生物治理、開發治理三大措施合理配制,注重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1、積極組織全面植樹造林,依據法律法規加強對植被的保護和管理,有計劃地進行封山育林育草。
在水土保持流失區,嚴禁毀林、毀草、燒山開荒、亂砍亂伐等行為,對于禁止開墾陡坡地的具體范圍,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具體劃定。原則上在5度以上、25度以下的坡地種植農作物,應當修筑梯田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在5度以上的坡地植樹造林,除速生林或經濟林外,不得采用全墾整地的方法。已在禁止開墾陡坡地開墾種植的,應由縣市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延期退耕還林還草的規定;退耕確有困難的貧困山區,縣市區政府應予適當扶持,限期改建梯田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2、鼓勵采用多種經濟形式進行水土保持治理。
水土保持“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水土流失治理,應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可以由縣市區、鄉鎮兩級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治理,也可由農民個人、聯戶、專業隊、企事業單位以承包、入股等形式進行治理。具體實施過程應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由縣市區或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縣市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辦理有關業務工作。
3、因地制宜、全面規劃,逐步建立水土保持防治綜合體系。
在水力浸蝕地區,應以小流域為單位,做好治理規劃,采取集中治理與連續治理相結合,植物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坡面治理與溝道治理相結合,田間工程與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結合,有計劃地對5度以上、25度以下的坡耕地,采取整治排水系統、修筑梯田、分段種植生物帶等蓄水保土工程措施,逐步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三)嚴格執法,加強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
1、在水土流失地區開發建設項目,必須建設相應的水土保持工程設施。
在水土流失地區建設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電力、建材和其它工礦企業等建設項目,應當盡量減少植被破壞、棄渣、棄石等造成水土流失或環境破壞的行為;廢棄的砂、石、土,排棄的剝離表土、矸石、尾礦、廢渣,必須堆放在規定的專門存放地,不得向江河、護坡、水庫或其它地點傾倒;禁止在縣市區以上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泥石流易發區等危險區域取土、挖沙、采石。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工程竣工后應恢復建設工程全部地界的表土和植被,防止工程建設和項目投產后造成水土流失。
2、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必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并報建設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七條,涉及水土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在水土流失區開辦小型工業企業和礦山企業,必須持有縣市區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申請辦理其它開辦手續。已開辦并投產使用的上述生產、建設項目,并已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并按批準的治理措施限期實施。
3、加強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管理。
建設工程驗收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進行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或試產。驗收合格的,應當設立標志,建立檔案,落實管理保護責任制。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原則上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保護,保障水土保持設施按設計要求正常運行,并接受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具體驗收管理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16號令《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4、加強水土保持設施、實驗場地等的保護和管理。
對于在水土流失地區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實驗場地,種植的林草以及其它治理成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破壞、侵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或影響水土保持設施的,需經縣市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責任單位予以賠償、恢復。
三、貫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開展水土保持執法監督
(一)建立全市監督執法管理體系。
水土保持監督執法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技術性要求較高的管理工作。我市水土保持執法監督工作應以技術體系和執法體系建設為重點,建設穩定的執法隊伍,制定和完善符合法律法規、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不斷開拓工作領域,逐步建立適合我市特點的執法監督體系。一是在重要縣市區要有相應機構和人員,負責轄區內水土保持執法監督管理工作。二是要切實加強執法隊伍的規范化、專業化建設,加強技術培訓和上崗考核,不斷提高監督管理水平。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水土保持監督執法檢查證件。
(二)建立全市水土保持與生態環境監測網絡。
重點水土流失縣市區、鄉鎮、流域要有相應的監督監測機構,配備監測設施和技術人員,負責轄區內水土流失情況的數據采集和監督檢查。 同時,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定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本單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況。所有單位或個人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舉。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監測情況,定期發布轄區內包含水土流失面積、分布狀況、流失程度、發展趨勢、防治情況及效益等內容的水土保持監測公告。
(三)加強水土保持“兩費”征收管理。
水土保持與生態環境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國策,水土保持“兩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保持防治費)是取之于工程、用之于生態建設的費用,對造成水土流失的工程建設征收“兩費”是保障水土保持與生態環境建設長期、持續、有效開展的重要手段。按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國家計委、水利部、國家環保局水保〔1994〕513號)、鄂政發〔2000〕28號、《省物價、省財政廳關于公布保留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和轉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2〕206號)規定,凡在轄區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活動,在山區、丘陵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和興辦工礦企業,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保持設施系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生物設施和工程設施,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梯田梯地、治溝、治坡等生物、工程設施、水土保持監測設施和科研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可用于異地水土保持治理、預防管理、監督執法和科研、宣傳等。凡在轄區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治理,因技術、人力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應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水土流失恢復和治理。具體的收費標準、收費范圍和資金使用辦法,按鄂政發〔2000〕28號和《省水利廳關于征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有關問題解釋的復函》(鄂水保函〔2001〕328號)等文件執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按挖掘、破壞的地表面積和傾倒土(石、碴)實際面積計征,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納補償費1.5元;對損壞其它水土保持工程設施,按其恢復同等標準工程的現行造價計收。水土流失治理費的收取,對于已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按批準的方案所列預算費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納;對于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按挖掘、破壞的地表面積或傾倒土(石、碴)的實際占地面積,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交納,待方案批準后,按方案所列的實際治理費用,多退少補。
(四)加大宣傳力度,狠抓典型案件查處。
各縣市區政府應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群眾的水土保持意識和法制觀念,堅決遏制人為水土流失。單位或個人在 建設和生產中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治理,并可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對相關單位責任人,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定期開展水保監督執法專項檢查。
每年6月定為我市“水土保持與生態建設監督執法宣傳月”。各級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舉辦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組織專班對轄區內重點水土流失地區進行監督檢查,并邀請各級人大代表對預防、治理、監督執法情況進行專項視察,接受群眾和媒體監督。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荊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