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發〔1986〕161號
頒布時間:1986-1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開辟多種渠道籌措農村學校的辦學經費,以適應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征收,用于發展農村學校的教育事業。
第三條 征收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的范圍,對農業、鄉鎮企業等,除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外,都要征收。
第四條 鄉(鎮)村辦企業繳納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按鄉(鎮)村辦企業稅前利潤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費用的30%比例計征。
第五條 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征計,要堅持省委、省政府《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若干規定》精神,由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征收的標準和辦法,不強求統一,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按本鄉(鎮)經濟狀況、群眾承受能力和發展教育事業的需要提出意見,報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六條 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由鄉(鎮)財政所做好征收工作,并由鄉(鎮)財政所所在地銀行、信用社設專戶存儲,制定專用憑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挪用和平調。
第七條 鄉(鎮)教育委員會負責管好、用好全鄉(鎮)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鄉(鎮)教育委員會每年要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教育事業費附加收支情況,并接受上一級教育、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八條 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以后,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集資或者變相集資,不準以任何借口不讓學生入學。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巧立明目集資或變相集資單位或個人,其上級教育部門要予以制止,對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第十條 我省過去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如與本辦法抵觸時,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如與國家規定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