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08-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4年8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發布 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域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管轄海域范圍內從事開發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在管轄海域以外從事對本省海域有重大影響活動的,也應遵守本規定。
開發利用沿海灘涂資源的,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海洋行政部門負責本省管轄海域的管理和監督。
沿海設區的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海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海洋行政部門的職責:
?。ㄒ唬┴撠熀S蚴褂脤徟瑓f調海域開發和利用;
?。ǘ┍O督國家及本省有關海洋法規、規章的實施;
(三)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
?。ㄋ模┴撠熃M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科學研究;
?。ㄎ澹┙M織擬定本省海洋開發規劃;
?。┴撠煂Q笞匀槐Wo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海域內的開發利用和治理保護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ò耍┏袚壢嗣裾蜕霞壓Q笮姓块T委托的其他管理事項。
第五條 省及沿海設區的市、縣有關部門在依法履行其在海域內管理職責時,應當依據海洋開發規劃和功能區劃,加強對海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六條 使用海域從事生產經營及其他活動的,應持有向行業或項目主管部門申請立項的有關資料,向海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發給海域使用證。
使用國家級、省級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內海域的,應向保護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簽署意見,報省海洋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海域使用的批準權限:
?。ㄒ唬┦褂妹娣e10000畝以上的,由省報國家海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ǘ┦褂妹娣e1000畝以上至10000畝以下的,由省海洋行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ㄈ┦褂妹娣e500畝以上至1000畝以下的,由設區的市海洋行政部門審核,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使用面積500畝以下的,由縣海洋行政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使用海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其征收標準由省海洋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九條 使用海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當地縣以上海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海洋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經省財政部門批準,可給予減征、緩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
?。ㄒ唬儆趪夜膭铋_發項目的;
?。ǘ儆趪乐刈匀粸暮?、重大意外事故的;
(三)屬于不影響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的海洋漁業的;
?。ㄋ模┢渌枰獪p征、緩征或免征的。
第十條 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專用收據。
第十一條 在海域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應按下列管轄權限向海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勘測、施工。
?。ㄒ唬╇娎|、管道起止點跨設區的市并在本省管轄海域內的,由省海洋行政部門審批;
(二)電纜、管道起止點在設區的市毗鄰海域且鋪設長度2公里以上的,由設區的市海洋行政部門審批;
?。ㄈ╇娎|、管道起止點在本縣毗鄰海域且鋪設長度2公里以下的,由縣海洋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征求海洋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禁止開發下列項目:
?。ㄒ唬┑礇]有保障的高水耗項目;
?。ǘ﹪乐匚廴竞Q蟓h境的項目;
?。ㄈ┯绊懞0斗€定或破壞海洋生態平衡的項目;
?。ㄋ模﹪医沟钠渌椖?。
第十四條 向海域內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向海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一類、二類廢棄物的傾倒,報國家海洋行政部門審批。
三類廢棄物傾倒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海洋行政部門審批;5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設區的市海洋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因開發利用海域發生糾紛的,由糾紛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強行開發。
第十六條 海洋監察人員憑國家海洋行政部門制發的《海洋監察證》(經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按管轄范圍對從事海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檢查。受檢查單位或個人必須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和刁難。
第三章 治理保護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開發利用海域時,不得破壞海洋資源和環境。
第十八條 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生物、礦產、生態系統、自然景觀、文物古跡等所在海域,應合理使用。
第十九條 海洋行政部門應協同水產、環保行政部門,加強海域內資源保護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凡執行本規定,在治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資源中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海洋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告,并可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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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窗础逗S蚴褂米C》規定使用海域的;
?。ㄈ╅_發禁止開發項目的;
(四)擅自開發海域內應予保留和保護地帶的。
第二十二條 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海洋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3個月以上的排他性開發利用活動。
海岸工程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為控制海水或利用海域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工程項目。
“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發布施行)
一、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款中的“市”修改為“設區的市”。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生物、礦產、生態系統、自然景觀、文物古跡等所在海域,應合理使用?!?/P>
三、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部門依照管理權限給予警告,并可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浥鷾适褂煤S虻?;
(二)未按《海域使用證》規定使用海域的;
?。ㄈ╅_發禁止開發項目的;
?。ㄋ模┥米蚤_發海域內應予保留和保護地帶的。
四、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P>
199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