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9-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市政府 市總工會 市物價局
第一條 職工物價監督是職工群眾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支持和協助政府搞好物價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的一種有效形式。
第二條 職工物價監督的任務是協助政府加強物價管理,維護廣大群眾利益;宣傳國家物價政策和有關法規;檢查、糾正違反物價政策和物價法規的行為;總結、推廣自覺遵守國家法令、嚴格執行物價政策的先進經驗;反映職工群眾對物價的意見。職工物價監督的重點,是與職工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消費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
第三條 職工物價監督的組織機構。
1、市建立職工物價監督總站,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職工物價監督工作的開展,溝通物價信息,向有關部門反映物價監督的情況和建議。總站可在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建立物價信息網點或聘請監督員、信息員。
2、各區、縣和部分局(總公司)建立職工物價監督分站,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和組織本地區、本系統的物價監督活動,溝通上下信息,總結工作,反映問題。
3、由區、縣、局(總公司)在基層組織建立職工物價監督基層站。可以在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單獨建站,也可以若干單位按片或系統聯合建站。基層站負責組織本站職工物價監督員開展活動。
4、各級職工物價監督站應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包括監督檢查制度,統計報告制度,經費開支制度等。各級站的站長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職工物價監督站同工會和物價部門的關系。
1、市總站受市總工會黨組領導。各分站受區、縣、局(總公司)工會和市總站的領導。各基層站受所在區、縣、局(總公司)分站和所在基層工會的領導。
2、各級職工物價監督站,接受所在地區物價部門的業務報導。物價部門應將有關價格政策、規定和價格變動情況以及統一的物價檢查計劃及時通知本地區的職工物價監督站,并負責對職工物價監督員進行物價政策、監督業務的學習和培訓。職工物價監督員查出的問題應按規定登記并報所在地區物價檢查部門。物價檢查部門要向職工物價監督站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條 職工物價監督人員的來源、條件及產生辦法。
1、職工物價監督員原則上選擇企事業單位的干部、工人兼任。總站、分站也可聘請退、離休職工擔任這一工作和辦公室的其他工作。
2、職工物價監督員的條件是: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熟悉業務,遵守紀律,自愿參加職工物價監督活動履行物價監督員義務。
3、職工物價監督員由企事業單位工會推薦,區、縣、局(總公司)工會審批,市總站備案。總站、分站直接聘請的由各站直接審批。
第六條 職工物價監督員的權利。
1、對指定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農貿市場、個體勞動者經營商品的價格或非商品收費進行檢查監督。2、對違反物價政策和物價紀律的單位和個人,指出錯誤事實,進行批評教育。對需要給予經濟制裁的,按市物價局的有關規定所授予的罰沒權限進行處理;對超越罰沒權限的,應及時報告給監督站進行處理。
3、向各級物價監督站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向黨、政、工會反映市場物價情況和群眾意見。
4、執行物價監督任務,受到打擊、報復、圍攻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有受司法部門保護的權利。
第七條 職工物價監督員的義務。
1、學習國家有關物價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學習物價監督檢查工作基本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完成職工物價監督的各項任務。
2、嚴格按國家物價政策和物價法規辦事,依靠群眾,實事求是,秉公執法,不徇私情,遵守紀律,不謀私利。
3、定期向職工物價監督站報告工作。
4、完成工會、物價監督站和物價部門交給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做好職工物價監督員的獎懲工作。凡取得突出成績的,由總站給予表彰或獎勵,凡違反紀律的,由各級站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極大危害的,應追究其責任并取消其物價監督員資格。
第九條 職工物價監督站要促進企業內部加強物價監督。要把市場物價監督和企業內部物價監督結合起來,監督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和法規,防止亂漲價和亂收費。
第十條 職工物價監督員統一使用物價檢查部門印制的證件,由市職工物價監督總站辦理。對因公、因病等不能繼續履行物價監督員義務者,由各分站及時收回其證件,并上交總站注銷。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物價局
198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