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字[1987]558號
頒布時間:1987-05-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市政府 市財政局 市物價局 市民政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生活和學習的規定》,特對本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養殘疾人(包括殘疾、呆傻兒童)和家中無力照顧的老人,制定如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一、街道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養日托人員收取管理費標準和費用負擔辦法∶
1、6周歲以下殘疾、呆傻兒童,每人每月54元。由供養人自付18元,供養人所在單位補助36元。此項補助費,應比照市財政局關于托兒補助費報銷問題的規定,由殘疾、呆傻兒童的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2、滿6周歲和6周歲以上的殘疾、呆傻人,每人每月54元。由供養人自付18元,供養人所在單位可補助36元,不足部分由收養單位負擔。
3、享有離退休金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45元。老人自付15元,老人原所在單位或發放離、退休金的單位可補助30元。
4、無工作單位的老人,每人每月20元。原則上由供養人自付;供養人自付確有困難的,可由供養人所在單位酌情補助,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0元。
二、市、區、縣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養全托人員收取管理費標準和費用負擔辦法∶
1、6周歲以下殘疾、呆傻兒童,每人每月74元。由供養人自付36元,供養人所在單位補助38元。此項補助費,應比照市財政局關于托兒補助費報銷問題的規定,由殘疾、呆傻兒童的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2、滿6周歲和6周歲以上的殘疾、呆傻人,每人每月74元。由供養人自付36元,供養人所在單位可補助38元,不足部分由收養單位負擔。
3、原有工作單位的傷殘、呆傻人,每人每月120元。非因公致殘的,本人自付35元,原工作單位可補助85元;因公致殘的,由原單位全部負擔。
4、享有離退休金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95元。老人自付35元,原單位可補助60元。由市第一社會福利院收養的,一般每人每月130元,老人自付40元,原單位可補助90元;需在條件上特殊照顧的,另加收管理費。
5、無工作單位的老人,每人每月50元,原則由供養人自付;供養人自付確有困難的,可由供養人所在單位酌情補助,補助費最高不超過20元。
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養人員的伙食、服裝費用,全部由本人或供養人自理。醫藥費用,除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的由其原單位報銷外,一律自理。
四、街道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承辦全托收養或市、區、縣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承辦日托收費,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可分別參照本辦法第一、二條規定執行。
五、要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養殘疾人、老人,須由本人或供養人向所在單位申請,經同意后,由單位與福利事業單位聯系,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應盡量予以接收。
凡需由單位補助收養費的,除6周歲以下的殘疾、呆傻兒童外,均須經殘疾人、老人本人或其供養人所在單位同意,并由本人或其供養人、本人或供養人所在單位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簽訂三方負擔費用的協議。
六、補助費,由供養人憑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報銷憑證向所在單位報銷。供養人是二人以上的,各按平均比例向所在單位報銷。有工作單位的殘疾人、呆傻人、離退休孤寡老人的補助費,由本人所在單位或發放離退休金的單位報銷。此項補助費,行政事業單位在“其他費用”目內列支;企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或企業利潤留成中列支。
七、本辦法執行中有關補助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解釋;有關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解釋。
八、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1987年6月1日起實行。
198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