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1989年1月14日 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議案。決定將《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經審查批準的集體、群眾集資合伙和個體煤礦,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委托批準單位頒發開采許可證”修改為:“經審查批準的集體、群眾集資合伙和個體煤礦,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印制采礦申請登記表和采礦許可證,地質礦產部門根據批準文件頒發采礦許可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