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2-06-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的產業政策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從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五年。
第三條 對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從開始經營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二年。
第四條 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經貿部門確認,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地方所得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先進技術企業,凡確認的年度,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地方所得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五條 本規定發布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優惠辦法可按原規定執行到期滿為止;本規定比原規定優惠的條款按原規定減免稅期限未滿的,其剩余年數可以按本規定給予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第六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