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7-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經委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北京海關
序
為貫徹落實國家經委、財政部、海關總署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若干規定》,使引進技術與消化吸收緊密地結合起來,加快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發展創新,促進國產化,爭取多出口,特制訂本補充規定。
一、消化吸收與技術引進的銜接問題
1、各總公司(局)、各單位都要明確一位領導同志負責協調技術引進與消化吸收,并明確一個部門抓消化吸收工作。各總公司(局)、各單位在組織安排技術引進的同時,必須提出應否消化吸收的建議,對于需要消化吸收而在總公司(局)內不能完成的工作,應建議全市統一安排消化吸收,并提出引進單位為消化吸收提供那些條件。使技術引進與消化吸收形成一條龍的管理體系。
2、各總公司(局)、各單位在申報技術引進項目時,不報消化吸收建議及計劃的引進項目,主管引進部門不予受理。
3、需要進行消化吸收的引進項目,是指引進的生產線、設備、儀器在北京和全國有大量需要,而本市又有條件進行消化吸收的項目。
4、軟件技術,要由引進部門會同消化吸收部門共同批準,方可引進。
5、凡列入市級消化吸收的引進項目的技術談判和設備選型,都要請為主的消化吸收單位參與,出國考察應有負責此項目消化吸收的技術人員參加。
6、市和各總公司、局在驗收引進項目時,要同時檢查此項目的消化吸收工作進展情況。
二、消化吸收、國產化需要的外匯問題
1、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及國產化,需要進口供解剖用的樣機及關鍵零部件,市和各總公司(局)要優先列入技術引進計劃。
2、為了解決重點消化吸收和重點國產化項目所需的國內暫時不能解決的關鍵零部件和引進供解剖用的樣機所需要的外匯,各總公司(局)解決確有困難的,由市集中留成外匯給予支持。
三、消化吸收工作所需的資金來源
消化吸收工作所需的資金來源,除按轉發的文件所規定的幾項來源外,再補充以下幾點:
1、利潤留成中的生產發展基金;
2、企業提取的基本折舊基金;
3、攤入生產成本。通過消化吸收開發出的產品,符合國家關于新產品規定的,可按市政府京政發〔1985〕82號轉發的國務院國發〔1985〕21號《關于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辦理。
4、每年從市技術開發費、市集中的更新改造費、市技術改造貸款中拿出一部分,以支持市重點消化吸收、國產化項目。
四、對消化吸收、國產化采取扶植鼓勵政策
1、為消化吸收引進技術所需進口供解剖用的國內不能生產的機器設備和儀器儀表的樣機,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消化吸收工作的研制階段所需配套進口的少量關鍵零部件(價值在總體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如因在進口環節征稅后提高了開發新產品的生產成本難于內銷時,可申請減免征收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符合以上條件申請辦理減免海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的程序是:企業必須持“進口樣機(或零部件)批文”、“消化吸收計劃”和“申請減免海關稅報告”一式三份,經總公司(局)審查后,報市經委科技處審查簽章,再報國家經委科技局審查,最后持國家經委科技局證明到北京海關辦理減免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手續。
2、凡在本市范圍內,經消化吸收第一次開發出來的新產品,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新產品免稅待遇。引進最終產品的國產化產品,在達到國家有關部委規定的“基本實現國產化率”時,可給予適當的減免稅照顧。
3、為消化吸收而向銀行申請貸款的還款問題,可按財政部有關技措借款還款規定,即在項目投產后,在交納所得稅之前,用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利潤歸還,并可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4、經消化吸收開發出來的新產品,自正式投產之日起兩年內,該產品銷售利潤率比當年按全廠平均老產品銷售利潤率減少的,減少部分的利潤可按上級核定的比例計提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新產品試制基金。(提取三項基金,以不超過本產品實現利潤為限。)
5、經消化吸收開發出來的產品,技術性能、產品水平達到引進設備水平并批量生產的,各總公司(局)要及時向市經委申報,市經委并建議國家經委今后不批或限制進口同類產品。
6、企業對在消化吸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效的同志(包括管理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可按國務院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修訂發布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進行獎勵。對通過消化吸收開發出來的新產品和國產化項目,市里在評選技術開發優秀項目時將予優先考慮。
198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