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5-02-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依法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群眾的聯系,推動經濟建設等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大代表建議,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時,按規定程序對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的政協提案,是指各級政協的參加單位和委員按規定程序對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的總稱。
第三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的法定責任,必須嚴肅認真,并按程序辦理。
第五條 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遵循依法辦理,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實現承辦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辦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承辦工作網絡,完善承辦工作規章制度,培訓承辦工作人員,并在承辦工作中相互配合,協調一致。
第二章 承辦工作機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的辦公廳(室),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的辦公廳(室)負責歸口管理本級政府、本部門、本單位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
省和省轄地級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辦公廳(室)應當設置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本職業務,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承辦質量,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ㄈ舜蟠斫ㄗh和政協提案承辦工作的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組織所屬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承辦上級和本級人大、政協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
(三)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辦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ㄋ模┲笇Р⒈O督檢查所屬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工作。
?。ㄎ澹┙M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辦工作的經驗交流活動。
(六)向本級人大報告人大代表建議的承辦情況。
第三章 承辦工作程序
第一節 交辦第十一條 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全國政協向省人民政府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向具體承辦的市、地和省直部門交辦。
第十二條 本省各級人大向本級政府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由政府辦公廳(室)向本級政府所屬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交辦。
政協提案的交辦工作,按照政協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 交辦人大代表建議,應當自接到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交辦的,最遲不得超過十日。
第十四條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參與辦理的,交辦部門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對交辦有誤或者需要增減會辦單位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自接到之日起六日內,向交辦部門說明情況,經交辦部門審核同意后,及時退回交辦部門或者按交辦部門的意見增減會辦單位。
第二節承辦第十六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分別負責辦理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大、政協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清點、核實和登記,并根據具體內容擬訂辦理方案,經主管領導審批后,確定專人辦理。
第十八條 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能夠解決的,應當采取措施在規定期限內解決;對因條件限制短期內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列入規劃,并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不能解決的問題,要據實作出說明解釋。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對在人大會議期間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議,應當自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并答復人大代表;因情況復雜三個月內辦結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大代表作出階段性答復,并在六個月內將最終辦理結果答復人大代表。對在人大閉會期間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議,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最遲不超過六個月辦結并答復人大代表。
政協提案的承辦期限,依照政協的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的承辦期限,按照省政府辦公廳交辦任務的通知規定的期限執行。第三節審查。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向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作出的書面答復意見,應當經辦公廳(室)負責人審查,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門、本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一條 向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作出的書面答復意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ǘ┻m合本地實際情況,能夠在預期內落實。
?。ㄈ┐饛偷母袷椒先舜蟆⒄f的有關規定。
第四節 答復第二十二條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答復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并按規定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辦公廳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省、省轄市和縣(市、區)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答復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并按規定抄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由二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會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四十日內,將會辦意見送達主辦單位,并抄報交辦單位。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主辦單位應當在匯總會辦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向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作出答復,并將答復意見抄送會辦單位。
第二十五條 對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可以分別并案答復。但必須分別標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編號,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的姓名(名稱)。
由兩個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聯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答復時書寫領銜的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的姓名(名稱)。
第二十六條 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過程中遇到問題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時,應當先請示后答復。不得以請示代替答復,不得借請示向受理請示的部門轉移解決問題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辦單位答復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時,應當附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或者《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和貼有郵票的專用信封。答復函件可以采用“機要”或者“掛號”的形式郵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達。
第二十八條 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對答復意見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重新辦理,并重新作出答復。
第五節 走訪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在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過程中,應當對部分人大化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適時走訪。
第三十條 走訪的重點,是對答復意見提出異議的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以及辦理結果為說明解釋或者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提出者。
第三十一條 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一般采用登門拜訪或者召開座談會的方式進行。采用以上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電話聯系或者委托走訪的方式進行。
第六節 復查、總結第三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年度對本部門、本單位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結果進行復查,發現未落實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第三十三條 復查的重點,是答復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給予解決、基本解決或者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三十四條 每年度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辦單位應當進行總結,并于當年十一月底前向交辦部門報送書面總結報告。
第四章 承辦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在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中,應當建立健全有限目標責任、領導全員辦理、解決重點問題和“老案”、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系、復查落實和考核評比等項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有限目標責任制度的內容包括:按時辦結率、解決問題的比例、答復函規范化率、走訪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對辦理結果的滿意率。
有限目標責任制度的各項目標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限目標責任制度規定的目標值,定期對所屬部門、單位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比。
有限目標責任制度的具體考核評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制定。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對在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承辦單位、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承辦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和有關承辦工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上級和同級政協交辦的建議案以及各級人大的代表、政協的參加單位和委員按非規定程序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級和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制發的《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199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