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府〔1986〕86號
頒布時間:1986-05-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方便職工就近上班,以利于生產和工作,促進房屋的合理使用,在產權不變的前提下,開展跨行業、跨單位職工互換房屋是可行的。現根據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中央、省的駐長單位及市屬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房屋互換工作,均依本辦法管理。但軍事單位、保密單位、大專院校教學區、工廠企業生產區的住宅和各有關單位的專家、教授或高級干部的住宅,不對外互換。
第三條 房屋互換,要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經過批準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無論單位或個人換房,均須到長春市房屋互換站登記,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五條 房屋互換的范圍:
(一)市房產經營公司直管公房(以下簡稱直管房)住戶之間的互換;
(二)各單位自管房與市直管房住戶之間的互換;
(三)單位與單位自管房住戶之間的互換;
(四)私有產戶與市直管房之間的互換;
(五)單位工商用房(包括辦公用房)與單位承租的市直管工商用房之間的互換;
(六)單位與單位工商用房之間的互換;
(七)跨省、市職工對調工作或離退休職工住房之間的互換。
第六條 自管房單位住宅換入外單位職工居住時,在管理、維修、供暖服務等方面要一視同仁。
第七條 單位自管房由單位自行擴建或改造新建時,在房屋分配上,對互換的住戶應不少于原住房面積。
第八條 住外單位房屋的職工,在分配到新房時,倒出的房屋由產權單位另行分配;屬于互換的房屋,原住戶單位保留居住權。
第九條 職工換入其它單位住宅時,必須事先由職工所在單位出具介紹信,財務部門蓋章,由單位作保,按時交納房租水電等費用。如拖欠不交,由職工所在單位代扣,以維護產權單位的權益。如住戶拒納房租,單位又拒辦扣款,產權單位有權收回房屋。
第十條 外單位職工向產權單位繳納房租時,應按基本租金交納,由產權單位開具收據。享受房租補助四分之一待遇的住戶,回所在單位報銷。單位住宅基本租金標準低于長春市規定的租金標準時,可按市房產部門的標準計收。不準隨意提高收租標準。
第十一條 單位暖氣房之間的互換,采暖費互不結算;暖氣戶換入非暖氣房,即為自愿放棄暖氣條件;非暖氣房換入暖氣房,在辦理換房手續的同時,由住戶所在單位出具交納采暖費的證明,方可辦理換房手續。采暖費的收繳標準應據實結算,但一般不超過市房產部門供暖標準。
第十二條 為了方便住戶和產權單位之間的聯系,自管單位的住宅,如有五戶以上是外單位職工居住時,可推薦或選舉一名住戶代表,協助產權單位代收房租、水、電等項費用。
第十三條 外單位職工必須遵守產權單位的房產管理制度。要愛護房屋,不準私自拆改房屋設備,不準轉租、轉借、轉兌,違者由產權單位按有關房產管理規定處以罰款或收回房屋。
第十四條 互換后的房屋需要維修時,住戶要向產權單位提出申請,產權單位須及時維修養護,做到不倒、不漏,保證住戶安全。
第十五條 市房屋互換站是負責全市換房工作的組織指導部門,要加強對換房工作領導,有計劃地組織各單位搞好換房工作。同時,要做好換房糾紛的仲裁工作。
第十六條 各單位的領導及房產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本辦法,并積極給職工換房提供方便。各單位房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負責地抓好本單位職工換房工作,及時傳遞信息和辦理換房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198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