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京商字50號
頒布時間:1987-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商委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市勞動局 工商銀行北京分行
第1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業服務業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京政發〔1987〕29號,以下簡稱《規定》),搞好深化商業服務業企業改革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2條 《規定》中所提“上繳稅利”和“上繳利潤”均指企業實現利潤以所得稅和調節稅的形式上繳給財政的部分。承包指標一經確定,中途原則上不得調整,但遇有重大政策、經營變化需增減承包指標時,要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分級報財政、稅務、勞動部門,經批準方有效。
第3條 實行“兩保一掛”和“上繳利潤基數承包”的企業,依法納稅完成承包的利稅基數指標后,超繳部分,市屬企業由市財政部門實行超額累進返還辦法。超過基數5%以下(含5%)的,返還給企業30%;超過基數5%以上至10%的部分,返還給企業35%;超過基數10%以上至15%的部分,返還給企業40%;超過基數15%以上的部分,返還給企業45%。企業未完成承包的利稅基數指標,其差額部分也按照上述相應比例,由企業用自有資金向財政部門補繳。區、縣屬企業的超繳返還和差額補繳的標準,由區、縣政府參照以上辦法自定。
第4條 市、區、縣屬企業超繳利稅后的財政返還部分,實行工資掛鉤的企業,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可從財政返還部分中提取10-20%作為經理基金,其余部分全部用于補充生產發展基金。經理基金主要用于補充企業業務活動經費,對個別有特殊貢獻的職工,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進行一次性的嘉獎,同時報同級勞動部門備案,這部分嘉獎,不計入掛鉤工資總額,不收征工資調節稅。實行成本列支的工資總額包干辦法的企業,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可從財政返還部分中提取10-20%作為獎勵基金,其余部分全部用于補充生產發展基金。對超過核定比例提取經理基金或獎勵基金,以及違反上述規定使用經理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將所提基金全部收歸財政。
第5條 批發企業實行“上繳利潤基數承包”辦法,需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審批。留利水平較低的中型零售企業及經批準的批發企業實行“上繳利潤基數承包”辦法后,財政部門下達給企業主管部門保財政收入的總指標不予調整。
第6條 已批準試行股份制的企業,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所得稅,先稅后分。
第7條 租賃企業上交給主管部門的租賃費(包括從企業稅后留利提取的部分),只能用于網點建設,更新改造和補充自有流動資金,任何部門不得挪作它用。
第8條 虧損或以86年計算人均留利低于500元的中型零售企業和小型商辦工業企業,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也可試行全員集體租賃。
第9條 全員集體租賃企業稅前列支工資獎金的辦法,仍按(86)京政財字第35號七個部門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0條 試行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不包括租賃企業),要經市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核定兩個基數(即工資總額基數和“掛鉤”效益指標基數)、一個比例(即工資總額浮動比例)。1987年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1986年勞動工資統計年報的工資總額為基礎,進行合理的增減調整。
掛鉤指標,一般選擇能夠集中反映企業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指標。1987年的經濟效益指標,原則上以企業1986年上繳稅利(即按規定繳納的各種稅款)或實現稅利作基數。工資總額浮動比例,由市勞動局根據企業生產發展潛力、本企業歷史和同行業效益水平的情況,確定各區、縣、局、總公司掛鉤企業的浮動比例。
對企業試行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采取分級管理的審批辦法。區、縣屬企業,由區、縣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審核匯總,報市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經批準后,區、縣、局、總公司將核定的兩個基數、一個比例,區別企業不同情況分解落實到企業。年末的實施結果,以區、縣、局、總公司為單位,不得超過市里批準的掛鉤比例。
上述兩個基數、一個比例,一年核定一次。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的具體辦法,按照市勞動局、財政局(85)市勞資字374號文件執行。
第11條 暫不具備實行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實行“兩保”而不具備“掛鉤”條件的企業),實行成本列支的工資總額包干辦法,由市勞動局核定各區、縣、局、總公司成本列支的工資總額包干基數,各區、縣、局、總公司在不突破總基數范圍內下達所屬企業的工資包干基數。具體辦法按照市勞動局、財政局(87)市勞資字第46號文件執行。
第12條 經批準有條件試行經營日用小商品聯銷提成計獎辦法的企業,實行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干的按照(86)京商字第20號文件規定辦理;實行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的,由市勞動、財政、稅務部門將核定的聯銷提成獎金基數核入該企業的“工資總額掛鉤”基數內。
第13條 經市勞動、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實行提成工資制的企業,全員集體租賃后仍可繼續實行原提成辦法,稅后留利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基金。
第14條 商辦工業實行“銷售合格產品全額計件工資制”的企業,需經市勞動、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市屬企業的實施方案由市主管局審核上報;區、縣屬企業的實施方案,由各區、縣勞動、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匯總后上報。具體辦法見(86)市勞資字第378號三部門聯合文件。
第15條 全民所有制批發企業儲備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小商品,企業可提出具體品種及儲備定額,經市主管局和市財政局、市工商銀行審核后報市商委批準。按規定儲備部分所需流動資金,由市工商銀行給予專項貸款保障。利息、費用由市財政和企業主管部門按合理負擔的原則確定。
第16條 批發企業開展經紀業務,按市、區隸屬關系分別由市主管局和區、縣政府商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商委批準。
第17條 實行全員集體租賃的小型商業企業,可在稅前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家具用具修理費,削價商品準備金。此三項費用的提取比例原則上可按企業租賃以前三年的實際發生額占實際銷售額的比重分別確定。實行全員集體租賃的小型商辦工業企業,可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50%預提設備維護費。以上準予稅前預提的各項費用(除原規定集體租賃企業準予稅前提取的削價商品準備金外)均從1987年起提取,并由企業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核定,預提的各項費用留在企業專項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提取辦法和比例應在企業租賃合同中加以明確,租賃期滿后,處理完損失的結余部分應調整帳目并入利潤依法征收所得稅。對不提或超提的,均按違約處理。
第18條 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享受減免所得稅的企業,在其減免稅期間,由于加入經濟聯合組織所分得的利潤,原則上應單獨計征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可與原來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利潤一起實行同減同免。
第19條 商業、服務業、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工資調節稅和獎金稅,從1987年起,零售單位以基層企業,市批發和商辦工業企業以公司為計征單位。(暫定1987年一年,以后幾年如何計征另行研究)
第20條 大中型商業企業試行預提商品削價準備金制度,今年先在市百貨公司、糖業煙酒公司、西單百貨商場和西單菜市場進行試點,取得經驗提出具體辦法后再研究推廣。
第21條 原以公司統借統還向銀行貸款的有關債務,在落實承包經營責任制時,凡能分解到企業的債務可以把還款責任明確給企業,但對銀行的債務責任仍由公司負責。
第22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市屬企業由市財政、稅務、勞動部門同企業主管部門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市主管局、總公司負責把下達的各項指標分解落實到企業,并由市主管局、總公司按委托要求與企業簽訂承包合同,企業的合同副本報市財政、稅務、勞動局備案。年終完成情況由主管局、總公司匯總上報市財政、稅務、勞動局,統一辦理返還或補繳的兌現工作。主管局、總公司要根據委托合同,積極幫助企業完成和超額完成承包指標,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區、縣屬企業的組織落實辦法,由區、縣政府確定。
第23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商委負責解釋,其中有關財政、稅務、勞動工資方面的具體問題,分別由市財政局、稅務局、勞動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商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勞動局
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 1987年4月17日
198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