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4-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根據人事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細則。
第二條 人事部門負責我省轄區內的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負責工資基金監督工作。
第三條 工資基金管理的內容是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職工的范圍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和計劃外用工。工資的范圍以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90)1號)為準。
第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接到省根據國家計劃分解下達的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后,應在一個月內,將計劃逐級落實到基層單位。
第五條 從1991年5月1日起,全省統一使用由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人事部制發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機關、事業單位使用本,以下簡稱《手冊》,各基層單位應憑由人事部門簽發的《手冊》向開戶銀行支取工資。凡是未建立《手冊》和未經人事部門審批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的單位,銀行有權拒付工資。
第六條 《手冊》需經編制管理部門核定人員編制數,主管部門核定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基層單位根據人事部門審批的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填寫月工資基金使用登記卡和支付登記卡。銀行通過審查《手冊》各表之間的數目關系并在月工資基金支付登記卡上簽章后支付工資,支付登記卡中的“銀行轉帳”數應與轉帳支票金額一致:“現金支付”數與現金支票金額一致。
第七條 各基層單位每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資總額累計數,不得超過本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數,否則,銀行一律拒付。本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如有節余,由人事部門在審批下一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時,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到下季度使用。
第八條 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由各級人事部門按季度進行審批,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每年年初,在計劃未下達前,由各地基層單位按上年度同期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扣除其中應扣除的部分,加上按規定應增加的數額,計算第一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并列入《手冊》,人事部門根據核定的人員編制數和有關工資支付憑證,先行核定第一季度的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待年度計劃下達后,統一核算。
?。ǘ┠甓扔媱澫逻_后,由各基層單位將上級下達的計劃列入《手冊》,報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由人事部門根據全年工資總額計劃和有關工資支付憑證按季度審批。審批過程中,需要了解基層單位上一季度工資支付情況,對不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所支付的工資,應及時核減工資基金使用計劃。
?。ㄈ]有下屬單位的部門,工資總額計劃和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可實行合一管理。人事部門在審批第一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時,先行核定年度工資總額計劃。
第九條 增加職工、減員和職務變動等,工資的核定和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的調整,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計劃內接收國家“統配人員”,憑編制和計劃部門認定意見核定工資;特殊情況需從計劃外接收國家“統配人員”和由于增加人員編制又急需增加職工的單位,先征得編制部門同意后,計劃部門根據指標情況酌情調整,并下達增加職工計劃的通知,憑通知核定工資。
?。ǘ┱{動和招收以及錄(聘)用工作人員,只能在新增職工計劃內進行,核定上述新增人員的工資,憑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或招收、錄(聘)用通知手續。
(三)職務變動增資,憑編制和職位職稱管理等部門審定職務的意見,核定工資。
(四)工資核定權,限于人事部門的工資處(科、股),工資基金管理部門憑工資管理部門審批工資的憑證,核增工資基金使用計劃。
?。ㄎ澹└鲉挝灰驕p員等原因,需相應核減的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在審批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時核減,同時取消現行由銀行簽發的工資基金轉移單。
?。┯媱澩庥霉さ墓べY基金使用計劃,原則上不能增加,并根據每年的清退任務逐年核減。
第十條 調資等新出臺項目增資指標是工資總額計劃的組成部分,調資等專項指標下達后,要相應調整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為便于工作,各單位可由省人事廳統一制定,由各級人事或工資改革部門審批的調資計劃表直接到開戶銀行支取工資,調資結束后,在全年工資總額計劃中統一核算。
第十一條 已在開戶銀行設立工資基金專戶的單位,應繼續完善專戶管理制度,沒有設立專戶的單位,應盡快建立專戶或建立工資基金專戶登記簿(卡片)。
第十二條 全省工資基金管理實行統一領導,以分級管理為主,委托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凡在貴陽市的省屬和中央在省的機關、事業單位,由省人事廳負責管理;地、縣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由同級人事部門負責管理,分布在地、縣(不含貴陽市)的省屬和中央在省的機關、事業單位,委托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并將每年季度工資基金審批情況和人員增減變動的來源和去向情況,經逐級匯總后,按季度報省人事廳。
第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將工資基金管理納入人事計劃管理軌道,把工資總額計劃和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管理工作,落實到一個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事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將工資基金審批情況和檢查情況匯總抄送同級勞動、計劃、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對違反工資基金管理政策的單位,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以處分;對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如套取、坐支現金用于發放獎金、津貼的單位,銀行可按現金管理條例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使用計劃與工資總額計劃可實行合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各地區自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細則從1991年5月1日起執行,原有我省工資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有矛盾的地方,以本細則為準。
199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