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和利用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保護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護自然環境和風景觀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貴州省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貴州省鄉鎮企業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貴州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處罰辦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需開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集體企業和個人,應向所在區礦產資源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國營企業應向市礦產資源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交驗下列資料:(一)開采區地形圖和礦山范圍地質礦產資料;(二)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含安全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分配制度等);(三)砂、石、粘土取樣化驗全部結果。
經審查同意后,發給《采礦許可證》,并持證分別到規劃、土地、安全、工商行政、稅務等部門依法辦理手續后,方可開采。
第三條 凡使用爆破藥品爆破開采者,必須持《開采許可證》,到所在區公安部門辦理爆破器材的購買、儲存和使用審批手續。
第四條 下列地區或地帶嚴禁開采:
(一)城市規劃的小區;
(二)風景區、公園、名山、城市綠化地和苗圃、林區等;
(三)對軍事設施、火藥庫、文物古跡、倉庫、橋梁、水庫、鐵路、公路、堤壩,以及各種工程主要管線、輸電設備、水利設施等安全有影響的地帶;(四)面向公路干線的兩側山頭和影響景觀、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帶。
第五條 開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業和個人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必須按批準的開采范圍和方案開采,不得亂開亂挖;
(二)廢土、廢砂、廢渣應按指定地點排棄,不準亂堆亂倒;
(三)開采完畢,應按規定整理場地,并向原批準的礦管機關辦理停采手續。
第六條 開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后形成的土地,仍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由土地管理機關統一管理,按規劃安排使用,開采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作它用或自行轉讓,更不得買賣。
第七條 開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業和個人經批準開采后,如遇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并辦理有關手續。建設單位應酌情給予安置、補償,開采人不得借機提出苛刻條件。協商不成,由批準開采的礦管機關,會同當事人雙方及其主管部門處理。對無理苛求者,礦管機關有權令其停止開采。
第八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石、采砂、采取粘土和利用砂、石、粘土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或個人,均應向轄區礦管機關繳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費(簡稱礦管費)。收費標準,銷售的按產品銷售金額、自產自用的按企業內部結算金額1%在稅前計征。
礦管者應按季度繳納,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自采自用部分,可免交或減交礦管費:
(一)國防建筑;
(二)市政、園林、防汛公益事業;
(三)農村房屋建筑、農田水利建設。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者,礦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開山采石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99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