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1994]40號
頒布時間:1994-04-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規范價格行為,控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上漲幅度,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監審范圍。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是指對與居民日常生活關系最為密切,其價格變動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群眾反應比較敏感的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
(二)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審是指:第一,通過調價備案制度,監測其價格走勢,為宏觀決策提供信息;第二,必要時對其中的部分品種提價行為進行審核,井視情況進行適度的干預。
(三)監審價格的種類包括糧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費品、民用燃料、服務收費項目等22項(見附件)。以后視情況需要適當增減。
(四)監審價格的種類既有屬于國家定價的商品,也有屬于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對由企業定價的商品,價格監審工作在充分尊重企業定價自主權的基礎上進行。生產、經營企業有義務將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調整情況及時向當地物價局報告,下級政府也有義務向上級政府報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調整情況。
二、調價備案與審核
(一)對列入監審種類履于因家和自治區定價的項目,各級物價局一定要嚴格管理。對屬于市縣定價商品和服務收費價格的調整,須于調價出合前10日向自治區物價局備簽,上級物價局另有調整意見的,下級物價局必須遵照執行。
(二)對列入監審種類屬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收費,生產、經營企業在調整價格時必須按規定填寫《企業提價備案審核申報表》,并在調價前5日向當地物價局備案。當地物價局應及時認真地審查企業的申報,對一次凋價幅度在8%以內,且調價間隔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當地物價局在收到申報表后5日內給予明確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原定價部門和企業可自行調價;對一次調價超過以上調價幅度,調價的間隔時間不足一個月和年內累計提價幅度超過20%的,必須向當地物價局申報審核。企業應在審核后執行調價;對調價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對市場物價和人民生活安定產生較大影響的調價項目,物價局可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干預。
(三)備案申報的生產、經營企業名單由各級物價局確定,一般應選擇生產或經營量大,對本區、本地市場有主導作用的生產和經營企業。為便于掌握情況,自治區物價局可指定企業直接報送。地、市、縣轄區內的企業,由當地物價局確定,并報自治區物價局備案。
(四)為鼓勵平等競爭,備案申報企業和非備案申報企業執行同等價格政策,即備案申報企業調價行為受到干預時,非備案申報企業不得搶先漲價;備案申報企業實施提價時,非備案申報企業可參照執行。
(五)各地、市、縣人民政府物價局要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本地的調價備案和審核情況匯總報自治區物價局。
三、對價格的引導與干預
(一)要加強和完善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調控手段。
1、對糧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由財政會同糧食、物價等部門建立我區糧食風險基金和儲備制度,并完善施實辦法。
2、對肉食、蔬菜等重要商品,由區商業廳牽頭,財政、物價等部門參與,盡快建立區、市兩級儲備制度。
3、自治區和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縣應盡快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其它有條件的縣市也可逐步建立。這項工作由各級物價局會同商業、財政、工商等有關部門負責,籌集的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掌握使用。
(二)各地物價局應區別不同商品,分類制定少數重要監審商品不同時期的指導性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費率以及利潤率。糧油類差(利)率由區物價局會同糧食局制訂;副食品、消費品差(利)率由區物價局會同商業、供銷等行業主管部門制訂,并定期發布,供企業定價時參考,必要時物價局可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要求有關企業遵照執行。
(三)根據當前某些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上漲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標粉、粳二米、胡麻油、面條、饅頭,實行掛牌價格,并由區物價局明確質量標準,制定具體價格。今后還可根據情況,由區物價局制定其他商品、服務價格臨時性限價。各地市物價局也可根據當地實際,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實行臨時性限價,同時,亦須執行全區制定的統一限價。
(四)銀川、石嘴山兩市的蔬菜等鮮活商品,由兩市的物價、商業部門牽頭,會同工商管理等部門對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定期發布銷售參考價格。對應時的主要鮮菜品種,可根據批發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批零差率,發布最高零售限價。必要時物價、商業部門應動用儲備物資、調節基金平抑蔬菜等鮮活商品價格。
四、對價格監審情況的檢查
列入監審的種類,由各地物價局進行定期審價。審價內容包括生產、經營企業執行國家定價政策,執行備案、申報制度和執行差率、費率、利率控制標準、執行臨時性限價措施的情況。
對違反國家價格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單位,物價局要進行檢查、教育。對經營監審商品和服務收費提價不報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三百元以下罰款;對不執行限價給當地副食品市場價格造成一定影響,情節嚴重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予以查處。
五、價格監審的實施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工作的領導,各級物價局可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種類進行適當調整,確定代表品的規格,并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自治區物價局報告。
(二)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種類
種類名稱 價格形式
1.面粉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1)優粉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2)普粉(標二)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2.粳米(標二)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3.食用植物油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胡麻油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4.糧食制品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1)面條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2)饅頭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5.肉類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1)豬肉(帶骨)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2)羊肉(帶骨、羯)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3)牛肉(剔骨) 批發價格和零緩價格
6.雞蛋 出場價格和零售價格
7.牛奶(袋裝)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8.食鹽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1)加碘鹽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2)精制鹽(500克袋裝) 批發價格加零售價格
9.食糖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1)白砂糖(一級、地產)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10.醬油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1)二級醬油(散裝)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2)二級醬油(200克袋裝)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11.醋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1)一級食醋(散裝)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12.洗衣粉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13.肥皂 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14.民用煤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1)無煙煤(混合)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2)蜂窩煤 零售價格
15.液化石油氣(計劃外)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16.民用煤氣 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
17.房租 收費標準
18.自來水 收費標準
19.學雜費 收費標準
20.托兒費 收費標準
21.醫療費 收費標準
22.市內公共交通 收費標準
(1)大公共汽車 收費標準
(2)小公共汽車(面包車) 收費標準
(3)轎車 收費標準
199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