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1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建設廳
?。?993年12月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建制鎮的規劃區及風景旅游區范圍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規劃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是指臨時使用的工棚、庫房、周轉房、商業網點、貨棚、貨亭、書報亭、管理用房、圍墻、大門、廣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構筑物。
臨時用地是指因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用地。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進行臨時建設、臨時用地,必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經批準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以臨時建設為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第七條 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申請報告或其它批準文件。
?。ǘ┏鞘幸巹澬姓鞴懿块T根據城市規劃進行選址、定點、確定臨時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發給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單位持臨時規劃許可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八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ㄒ唬┫虺鞘幸巹澬姓鞴懿块T提供申請報告以及土地的使用權證件、臨時用地的批準文件、原有房屋的所有權證件等。
?。ǘ┏鞘幸巹澬姓鞴懿块T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平面布置和工程設計的依據。
?。ㄈ┏鞘幸巹澬姓鞴懿块T審查臨時建設工程的平面布置和工作設計圖,進行現場放線、驗線后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到期后,臨時建設應自行拆除,臨時用地應退回或恢復原土地使用性質。需要繼續使用的,應重新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搭建的臨時工棚、倉庫、臨時圍墻等,應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不得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一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應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和收回臨時用地的,無論使用期到否,均應無條件拆除和退回,一律不給予安置或補償。
第十二條 凡救災、搶險、搶修市政工程設施或工程管線等緊急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可事后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 凡未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用地,以及批準后使用到期未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的臨時建設工程或臨時用地,均屬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予友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