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1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文化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管理,保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結合貴州省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以下簡稱施工資質),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取得《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方可承擔相應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活動。
第四條 施工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和暫定級。資質等級標準按照《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章 資質申請、審批
第六條 施工單位申請一級施工資質,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初審,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七條 施工單位申請二級(含二級)以下級別施工資質,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第八條 施工單位申請施工資質,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簡歷、任職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四)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簡歷、任職文件、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
(五)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項目驗收的評估資料;
(七)其他相關的材料。
第九條 新設立的施工單位申請施工資質,應當提供第八條除第(六)款以外的資料,其資質一般核定為暫定級。
第十條 以改制、分立、合并等形式重組設立的施工單位申請施工資質,根據其實際達到的等級標準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一條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施工單位資質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二級(含二級)以下級別施工資質的決定。
經審查合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布;經審查不合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達到《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升級條件,可以申請施工資質升級。
申請施工資質升級,除提供第八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原資質證書;
(二)原資質等級歷年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考核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章 資質年檢
第十四條 施工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一級施工資質年檢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檢意見后,報國家文物局做出結論。
二級(含二級)以下級別施工資質年檢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結論。
第十五條 施工資質年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第十六條 施工資質年檢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施工單位每年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年檢表》、施工業績報告、財務狀況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并交驗資質證書、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結論,或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年檢意見。
第十七條 施工資質年檢評定,按照《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分立、合并及其他變更,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到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注銷手續。
一級資質的變更、注銷,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辦理。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撤銷、破產、倒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一級施工資質施工單位撤銷、破產、倒閉,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注銷原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應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公眾媒體作廢聲明和補發資質證書申請,辦理補發手續。
一級施工資質證書遺失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補發。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因升級等原因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應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注銷。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采取涂改、偽造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質證書;
(二)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資質證書;
(三)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攬業務;
(四)施工中造成文物安全隱患或損害:
(五)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對相關材料等進行檢驗、檢測;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省外施工單位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文物施工活動,應當向貴州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進行查驗、備案:
(一)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資格證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
(五)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近三年來從事過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業績;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進行查驗或查驗不合格的省外施工單位,不得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承攬文物保護工程施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