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9-0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為了堅持不懈地抓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根據黨中央提出的“各級黨委都要健全抓好基層黨組織建設的責任制”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縣、鄉黨委,系指中共縣(市、區)委員會地方組織,鄉黨委系指中共鄉(鎮)委員會基層組織。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系指縣(市、區)范圍內農村基層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隊伍思想、組織、紀律作風、制度等方面的建設。
第三條 制定本規定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繼續認真貫徹中央關于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更好地發揮縣、鄉黨委在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中的領導作用。
第四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農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加強和改善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農村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必須下大功夫把農村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好,為實現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提供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
第二章 工作目標和基本要求
第五條 縣、鄉黨委抓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總的目標是:全面貫徹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指導方針,按照“五個好”和“六個好”的目標要求,切實把鄉、村兩級黨組織建設成為帶領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進行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六條 按照“五個好”的目標要求,抓好村級組織建設。要以建設好領導班子,特別是選配好支部書記為關鍵;以找好發展經濟的路子,加快脫貧致富奔小康的步伐為中心;以帶出好的黨員隊伍,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為基礎;以穩定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深化農村改革為動力;以形成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為保證,堅持不懈地整頓和建設好村級基層組織。
第七條 按照“六個好”的目標要求,抓好鄉鎮黨委建設。鄉鎮黨委領導班子要堅強,能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廉潔、團結合作、黨性強、作風正;干部隊伍素質優良、群眾擁護;能找出一條符合本地實際的發展經濟的好路子;建立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管理和監督的好制度;保持一種密切聯系群眾、艱苦奮斗、實事求是的好作風;形成一個堅持兩手抓、兩手硬,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好的工作格局。
第八條 鄉鎮黨委建設,關鍵在于建設一個好班子,要切實加強鄉鎮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增強領導班子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強團結,轉變作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九條 鄉鎮黨委建設,要把建設高素質的農村基層干部隊伍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通過深入學習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堅定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提高他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自覺性,要教育農村基層干部認真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學會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好農民工作的方法,幫助他們努力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科技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增強帶領農民發展經濟,搞好兩個文明建設的本領。
第十條 縣(市、區)黨委常委都要建立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聯系點,每人每年下鄉時間不少于60天,駐點時間不少于10天。要深入聯系點調查研究,培植典型,多辦實事。
第十一條 縣、鄉黨委要分別對鄉、村兩級黨組織提出分類建設目標和任務,采取“抓兩頭、促中間”的辦法,著力從整體上提高水平。
第十二條 縣、鄉黨委要統籌解決基層黨組織建設所必需的經費,并列入年度財政開支,及時劃撥,以保證基層組織建設的開展。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三條 縣(市、區)黨委常委會抓基層組織建設的主要職責是:1、根據中央和上級黨委有關基層黨組織建設的指示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加強本縣(市、區)基層黨組織建設的工作規劃,確定每年組織實施的目標和措施;掌握基層組織的情況,抓住重點、實行分類指導;督促基層黨委抓好黨支部建設;搞好村干部和黨員的培訓。2、加強鄉鎮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選好鄉鎮黨委書記。對后進鄉鎮黨委及時進行整頓。研究建立和實施有關鄉村干部的激勵機制。3、協調縣(市、區)委班子成員、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和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4、注重調查研究,加強檢查考核,落實責任制,經常發現、總結典型,指導面上工作。
第十四條 縣(市、區)黨委班子成員和其他縣級黨員領導干部要有抓基層組織建設的具體分工,抓好主管部門、分管方面和所聯系鄉鎮的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全面了解掌握基層黨組織建設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2、要建立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聯系點,認真負責地指導好聯系點工作,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突出問題,總結工作經驗。3、及時向黨委會和縣(市、區)委主要領導匯報分管方面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縣(市、區)黨委書記是抓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深刻理解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指示精神,全面掌握本縣(市、區)基層組織建設情況;定期召集會議,研究和部署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分類指導面上工作;認真蹲點,總結經驗,撰寫調研報告;協調各方面力量,及時解決突出問題。帶領常委一班人,切實履行縣(市、區)委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各項職責。
第十六條 縣(市、區)黨委負責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副書記是抓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直接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協助書記抓好基層黨組織建設各項任務的實施。根據上級要求和縣(市、區)委的決議,組織有關部門提出貫徹實施意見;按照縣(市、區)委的總體部署抓好基層黨組織建設任務、目標和措施的落實;搞好調查研究,抓點示范,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了解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第十七條 縣(市、區)黨政有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能業務,做好基層黨組織建設具體工作。紀檢機關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及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和糾正不正之風等項工作;組織部門負責抓好基層黨組織班子、黨員隊伍、基層干部隊伍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及發展黨員工作;宣傳部門負責抓好基層黨員干部的政治理論學習教育、文明單位建設和基層黨組織建設的宣傳引導等項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村民委員會建設;農業部門負責農村經濟組織建設;共青團負責基層團組織建設;婦聯負責基層婦女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 鄉鎮黨委對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有關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結合本鄉鎮的實際,提出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意見,制定基層黨組織建設的工作規劃,明確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采取措施,加強各項工作的落實。重點抓好自身建設和村黨支部建設,加強黨員干部隊伍建設,健全和完善各項黨建工作制度,定期對黨員進行集中培訓,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特別要重視在青年農民中發展黨員。
第四章 考核和獎懲
第十九條 地、市黨委要依據本《暫行規定》制定縣(市、區)黨委抓基層黨組織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經常督促檢查落實。每年年末對縣(市、區)委履行抓基層黨組織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一次考核檢查,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條 縣(市、區)黨委要制定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和鄉鎮黨委等基層黨委及其負責人履行抓基層黨組織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條 鄉鎮黨委負責考核村黨支部工作。每年年中、年末對村黨支部工作進行兩次檢查評比。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黨建領導小組每年年底對地、市、縣(區)履行抓基層組織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一次考評。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要把縣、鄉黨委履行抓基層黨組織建設責任制情況作為考核縣、鄉黨委和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實績的一條重要依據。對抓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特別突出的要提拔重用。對連續兩年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處于后進狀態的縣、鄉黨委書記、主管副書記不能評優。對不能認真履行抓基層黨組織建設責任制的,要進行通報批評或必要的組織調整。
19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