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黨辦[1998]38號
頒布時間:1998-08-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地、市、縣(區)黨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各部委,區直機關各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發〔1997〕13號),按照中紀委《關于切實抓好清理通訊工具工作的緊急通知》(中紀辦發〔1998〕3號)精神,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電話安裝使用中的不正之風,根據我區實際,現對全區公費安裝住宅電話和配置移動電話作出如下規定:
一、公費安裝住宅電話的范圍及話費支付
(一)公費安裝住宅電話的范圍,按照干部級別和工作需要確定。
自治區、地(市)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副廳級(含副廳級)以上干部、縣(市、區)黨政機關正、副縣級現職干部可公費安裝住宅電話一部(不含黨政專用電話)。夫婦雙方均符合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條件的,只安裝一部電話。凡符合本規定安裝的住宅電話,一律過戶到個人名下。
(二)住宅電話話費實行“限額補貼、超額自負、由個人向電信部門交付”的辦法,補貼限額為:
1、自治區省級領導干部每人每月110元。
2、自治區、地(市)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廳級現職領導干部每人每月80元;廳級非領導職務干部(巡視員、助理巡視員)每人每月60元;廳級離退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現職處長每人每月40元。
3、縣(市、區)黨政機關正、副縣級現職領導干部每人每月50元。
4、自治區、地(市)、縣(市、區)機關及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的特殊崗位人員,每人每月40元。
(三)凡符合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條件的干部,本人去世后住宅電話可留給配偶使用,半年內補貼標準不變,半年后按配偶的條件和標準執行。
二、移動電話的配備和管理
(一)移動電話按工作需要和可能配備。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配備的移動電話,由機關辦公廳(室)統一管理調配使用,也可以相對固定使用。
(二)區直廳級單位,地(市)、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監察機關,可從現有移動電話中留1-3部作為公用;行政編制超過100人的單位,配備數量不得超過行政編制人數的4%;個別工作性質特殊的單位,可酌情增加,但須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報同級紀委監察機關備案。
(三)按規定配置的移動電話,話費實行單機核算、總量控制、限額報銷的辦法。機關公用的移動電話每部每月話費(含基本月租費)控制在300元之內,相對固定使用的移動電話,每部每月話費(含基本月租費)控制在200元之內,憑據報銷,不得發給個人。當月節余結轉下月使用,超支從下月限額中扣除。單機話費達到全年限額后,停止使用;如繼續使用,話費自理。
(四)按照規定多余的移動電話,經集體研究按不低于現價(含入網費)30%的價格在本單位拍賣,收入列入單位專用基金;如本單位職工不愿購買,必須于1998年9月15日前繳同級財政部門。
(五)凡借用或占用企事業單位的移動電話,應于1998年9月15日前歸還;凡其他單位或個人贈送給單位的移動電話,按本單位財產處理。
三、執行本規定的要求
(一)各地區、部門、單位要按照本規定認真清理通信工具,切實摸清底數,做到單位自查、經領導審查上報,檢查財務帳目,從電信部門調號核對。清理結果要公開,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對符合規定配備的通訊工具,要登記造冊,制定管理辦法,建立檔案,防止前清后亂。在清理的基礎上,限額之內增加移動電話的,須報同級財政和紀檢監察部門備案。1999年9月底之前,暫停審批購買移動電話。
(二)對未按上述要求清理的,必須限期重新清理。對清理不認真、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相應核減其行政經費。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紀委《對違反〈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執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公費安裝住宅電話和購買移動電話的規定》(寧黨辦〔1997〕51號)同時廢止。各地(市)、縣(市、區)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安裝配置范圍、補貼標準低于本規定的可繼續執行。
本規定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19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