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2000]3號
頒布時間:2000-0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加快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適應住房分配體制的轉換,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寧政發〔1998〕109號),結合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一)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穩步推進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建立適合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實際的住房分配新體制,加快解決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問題。
(二)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主要內容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職工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三)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基本原則是: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相結合。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一)從1998年12月31日起,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和騰退的舊公有住房,除根據需要留出一部分作為廉租住房外,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在個人合理負擔的基礎上,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購買住房。
對1998年12月31日前已開工建設,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允許職工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發〔1995〕98號)規定的成本價購買。
最低收入的職工家庭,可申請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職工家庭根據銀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確定。
(二)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是住房貨幣分配的重要形式,要進一步提高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根據財力狀況,到2000年底,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適當提高。按照“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一)住房補貼的實施范圍
由自治區財政核撥經費或補助的行政事業單位。
(二)住房補貼的實施對象
無房和住房面積不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在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市場價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舊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時,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三)住房補貼標準
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
1、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根據銀川市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除以2與個人合理負擔額之差測定;職工個人合理負擔額按不低于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
基準補貼額隨職工工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變動而變動。銀川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為116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為181元。
2、工齡補貼額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工齡補貼額與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以及職工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乘積計算。其中,年度工齡補貼按《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中規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齡折扣辦法計算。
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為3.8元。
職工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般干部職工,65平方米;科級,75平方米;處級,90平方米;廳(局)級,120平方米。
機關工勤人員: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技師,9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20平方米。
職工家庭實際購房面積由職工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四)住房補貼發放方式
1、住房面積不達標的職工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以及1999年12月3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均按月發放,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專項用于住房消費。
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標準工資乘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月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事業單位標準工資由自治區人勞廳確定。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以基準補貼額、職工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和職工月標準工資為基數測算,由自治區房改領導小組定期公布。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為13%。
2、住房面積不達標的職工和無房職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
(1)無房老職工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為:〔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
(2)住房面積不達標的職工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為:〔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不達標比例×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不達標面積部分〕。
不達標比例根據住房不達標面積部分占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比例確定。
(五)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
行政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是:原自治區統籌基本建設投資中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建設和維修的資金;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單位自籌的建房資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區財政按住房公積金的來源渠道列入預算劃撥。
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是:首先由單位利用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單位自籌的建房資金及其它可用于住房補貼的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按照差額補助的比例予以核撥。
(六)發放住房補貼執行下列規定
1、各實施單位根據本方案,確定享受住房補貼的人員,核算職工個人住房補貼額度,經自治區房改辦和財政廳核準后下達執行。
2、對已按過去規定的面積標準參加房改購房,超面積標準部分以市場價計算的,住房面積標準調整后,不退房款,以新的住房面積標準計發住房補貼。
3、實行住房補貼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按現行房改租金計租,不得領取住房補貼;領取住房補貼的,從領取之日起,按商品租金計租。
4、職工在享受住房補貼期間如職務(職稱)變動,從變動次月起,按變動的職級標準領取住房補貼。職工去世的,從去世的次月起,停止發放住房補貼。職工離退休、死亡和辭職辭退的,住房補貼余額可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提取。
5、職工在享受住房補貼期間調離或擅自離職、除名、開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工作單位從發生上述行為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記入本人住房檔案。新工作單位實行住房補貼的,將住房補貼余額結轉到所在地住房補貼管理機構,繼續計發住房補貼。
6、領取住房補貼的單身職工結婚時,對方已購買公有住房的,從結婚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
7、夫婦中有一方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租住公有住房的,雙方都不能再享受住房補貼。
(七)住房補貼的管理和使用
1、各單位要按規定做好原有住房資金的核實、劃轉工作,設立住房補貼資金專戶,比照住房公積金原則進行管理。
申請住房補貼的購房職工,應向所在單位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狀況等有關材料。
2、經核準確定的職工住房補貼額,記入個人住房補貼賬戶,不發現金。實行住房補貼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在購房時可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使用本人戶名下的住房補貼。購房補貼資金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直接劃入售房單位,防止流失。
四、加強組織領導,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
(一)自治區監察廳、建設廳負責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狀況普查的組織管理工作。在住房普查基礎上,建立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檔案。
(二)自治區房改領導小組負責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對未按規定管理和發放住房補貼,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和售房收入、無房和不達標老職工人數以及新職工人數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對隱瞞現住房情況和配偶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領取住房補貼的個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補貼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職工個人、住房情況證明機構及其負責人相應處理。
(四)自治區財政、審計部門負責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發放、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部門行政監察機構負責對本部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清查、糾正和處理。
五、附則
(一)本方案所指“寧夏回族自治區在銀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協,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廳(局)以及各直屬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二)自治區在銀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比照本方案執行。
(三)各有關部門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須報自治區房改領導小組核準后方可實施。
(四)本方案由自治區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本方案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