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2001]59號
頒布時間:2001-06-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推動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和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確保政令暢通,實現督查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督促檢查工作,強化督查工作意識,改進督查工作方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推動各項重大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領導,政府及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督促檢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同時,應確定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督促檢查工作。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設立督促檢查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積極開展督促檢查工作。
第四條 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的重點,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主要包括:
(一)上級和本級政府及各部門重大決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和本級政府及各部門下發的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本級政府及各部門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上級和本級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
(五)上級和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轉來的批辦件、督查件的落實情況;
(六)上級和本級政府領導批辦件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五條 督促檢查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領導督查與督查機構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身體力行,力求做到每一項重大決策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有結果。同時,要注意發揮督促檢查工作機構和專職督查人員的作用,及時交辦督查事項,提出具體要求;督促檢查工作機構及督查人員應按照要求,開展督查工作。
(二)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督查工作機構主要負責本級政府和部門的督查工作,并承辦或協辦上級機關交辦的督查事項。
(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各級督查機構工作人員要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全面真實地了解和反映情況,既要報喜,又要報憂;要力戒形式主義,堅決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責等不良現象。
(四)堅持講求時效的原則。各級督查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督查任務,并及時反饋督查結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條 督促檢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項。各級督查機構和工作人員應及時對督查工作任務進行分解立項,明確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經政府和部門領導審定后,及時下發督查要點。
(二)督促檢查。各級督查機構和工作人員應督促承辦單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務,除采取電話督查和信函督查等常規督查方式外,對決策實施和工作部署落實中涉及全局或難以落實的問題,采取跟蹤督查、實地督查、聯合督查等方式進行。
(三)綜合反饋。各級督查機構要及時向政府或部門領導報告工作落實情況。對年度重點工作,每季度報告一次進展情況,年底報告總結落實情況;對重大問題或需呈請領導批示的工作,以專題報告呈送政府和部門有關領導。
第七條 承辦單位的職責:
(一)承辦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辦理所承辦的督查事項。
(二)凡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應按期辦結并寫出書面報告,對未能按期辦結的,要及時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和原因。對領導批示交辦的督查事項,一般情況下,急件1至5日內辦結,非急件15日內辦結,難度較大的件30內辦結,特殊情況按領導要求辦理。
(三)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督查事項,由交辦單位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應主動與協辦單位聯系,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主辦單位應及時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請求予以協調。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
(四)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向交辦單位反饋承辦情況。反饋的內容力求準確、精煉,格式規范,經部門主要領導審核后,加蓋單位公章,報送交辦單位。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對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敷衍推諉、不負責任、不按要求辦理的,予以通報批評。同時,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督查人員的政治、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或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