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1-09-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
「題注」 (2001年9月7日自治區(qū)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情況匯報》。會議認為,我區(qū)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強制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家庭暴力行為仍未得到有效的防止。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特作以下決議:
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共同責任,要齊抓共管。對于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要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納入本行業(yè)、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內(nèi)容。要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辦事。要重視家庭美德建設,促進男女平等,倡導尊老愛幼、家庭和睦的新風尚。
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對因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訴,應當認真對待。施暴人所在單位必須對施暴人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及其調解組織,應積極進行家庭美德的宣傳教育,開展創(chuàng)建文明家庭活動,及時調解家庭糾紛,化解矛盾,防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fā)生。
四、公安機關對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訴者,應當認真接待并進行調查。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對施暴人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
五、人民檢察院對由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審查。對符合逮捕和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決定批準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實施法律監(jiān)督。
六、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對犯罪行為造成財產(chǎn)損害,受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一并依法判決;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訴的離婚案件,依法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中應依法維護受害人的利益。
七、法律工作者、律師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幫助;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給予法律援助。
八、對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以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或獎勵。
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本決議的實施。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權益保障機構協(xié)助作好本決議的貫徹、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