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2-07-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對貴陽航空口岸(下稱貴陽口岸)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是省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口岸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協調貴陽口岸的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貴陽口岸的有關單位,包括中國民用航空貴州省管理局(下稱省民航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貴陽海關(下稱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貴陽邊防檢查站(下稱國防檢查站)、中華人民共和國貴陽衛生檢疫局(下稱衛生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貴州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下稱商品檢查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貴陽動植物檢疫所(下稱動植物檢疫所)、中華人民建設銀行貴州省分行國際業務部等部門。
貴陽口岸有關單位承擔貴陽口岸國際聯檢通道的任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聯檢部門包括海關、邊防檢查、衛生檢疫、商品檢驗、動植物檢疫等部門在貴陽口岸設立的檢查、檢驗機構。聯檢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和法律、法規,對出入境 人員、交通工具、貨物、行李物品 、有關證件等實行檢查、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貴陽口岸有關單位履行職責所需場地,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解決。聯檢廳工作現場劃分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貴陽口岸有關單位確定。聯檢工作用水、用電、市內電話由機場的經營單位免費提供。
第六條 貴陽口岸聯檢區(聯檢廳、停機坪、國際貨物倉庫)是口岸機構代表國家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貨物、行李物品等實行聯檢和監督管理的場所。
第七條 在口岸聯檢區內,口岸機構工作人員,應佩帶統一制發的標志。不宜對外公開身份的,應攜帶有關證件。與口岸工作無關人員,不提進入聯檢區。
第八條 進入口岸聯檢區的標志、證件的管理辦法,由省口岸辦會同邊防檢查,海關等部門制定。 標志、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由省口岸辦負責。
第九條 口岸機構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和任務定崗定人??诎堵摍z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遵守以下紀律 :
?。ㄒ唬┿∈芈氊?,維護工作秩序和外事紀律;
(二)著裝整齊,行為端正;
?。ㄈ┎粶书e談、喧嘩 、吸煙,不得隨著搬動旅客的行李、物品。除口岸辦公室工作人員和聯檢人員因作特殊需要外,不得離崗游動;
(四)熱情服務, 禮貌待人。旅客贈送禮品,應予婉言謝絕。
經十條 聯檢人員應遵照國際包機定期航班規定的時間,按時到達工作現場。如遇有臨時變更或臨時包機航班,省民航局須及時通報。
第十一條 入境飛機著陸前40分鐘,口岸聯檢人員應到聯檢現場同崗就位,做好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飛機著陸后,由邊防檢查、海關、衛生檢疫和民航值機人員在客艙門口收取機組人員遞交的有關單證。旅客全部下機后,由民航工作人員導入國際候機室,按程序查驗。檢查、檢驗人員則進入飛機的客、貨艙進行查驗清艙。其他人員不得登機。飛機上清除的垃圾,由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部門監督處理。
第十三條 出境飛機的聯檢工作和省民航局、建行國際部等部門的有關業務工作須在飛機起飛前90分鐘開始。對出境的行李、物品、貨物,海關應在飛機起飛前60分鐘辦完檢查手續交民航裝運。未辦理海關手續之前,民航不得受理托運。
第十四條 乘坐出境飛機的旅客進入聯檢廳,經檢查、檢驗,辦妥登機手續 、交運行李和安全檢查后,進入候機室候機。
第十五條 出境飛機經聯檢部門進行清艙查驗后,方可讓旅客登機和裝貨。除本機旅客和機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登機。如遇有特殊情況,有關人員必須登機的,須經邊防檢查部門同意,攜帶物品的須經海關檢查、檢驗。
第十六條 旅客登機,由民航工作人員導行至飛機舷梯口,驗證登機。飛機上客、裝貨完畢,經聯檢部門認可后,通報民航外場值班人員,方可起飛。
第十七條 海關在檢查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時,如發現武器、爆炸物品 、檢疫對象,運植物及產品,應分別移交邊防檢查、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等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享受免檢規定的旅客,由負責迎送人員持有關證件到聯檢單位辦理免檢手續后,方可出入隔離區。
第十九條 進入貴陽口岸的飛機和飛機所在停機坪的監護,由省民航局安全檢查部門負責。飛行業務由省民航局負責。隔離區由邊防檢查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旅客辦理乘機手續進入隔離區后,如航班延誤,需向旅客提供膳食時,省民航局應通知邊防檢查站和海關,并引導旅客憑登機牌出入隔離區。海關視情況對旅客的手提行李、物品進行復核。如本次航班取消,改日飛行,應按規定重新辦理乘機和聯檢手續。
第二十一條 口岸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在聯檢區內(包括飛機上)拾得的行李、物品,交由省民航局進行登記、保管和查詢。其中 ,動植物及微生物制品,應交由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部門處理;武器、彈藥交由邊防檢查部門處理;非法印刷品、聲象宣傳品和其他進出境的物品 ,交海關處理。
發還應稅物品應在海關監管下辦理。
第二十二條 進出口岸的貨物、行李、物品由民航負責裝卸、運輸和保管。貨物、行李、物品的運載工作,必須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進出口岸貨物或經口岸轉運貨物,須由貨主或貨主代理人到民航、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經海關查驗后放行。
對超期無人認領的進口貨物,由省民航局交海關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或其它危險、有害物品進入聯檢區。聯檢人員和有關人員進出聯檢通道,所帶物品應接受海關檢查。
第二十四條 口岸的檢查、檢驗、檢疫設備 ,由使用單位指定專人管理,其他人員不得隨意動用。聯檢區的衛生,由使用單位負責。公用場所的衛生由省民航局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