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頒布時間:1994-07-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液化石油氣鋼瓶,應有產品合格證、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和監檢合格證書。鋼瓶投用前,經營單位應攜帶以上有關技術資料向市勞動局辦理注冊手續后(包括在用舊鋼瓶、經營單位轉讓的鋼瓶以及外地流入本市的鋼瓶),方可使用。資料不齊全的,必須通過檢驗,合格后,方可注冊。所有技術資料,供氣單位應建檔保存。
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必須嚴格實行鋼瓶充裝兩次檢重制度,不得超裝或少裝。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
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單位,應經勞動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在我市使用滿一年的鋼瓶應進行首次檢驗,以后每五年檢驗一次,使用20年以上者,每二年檢驗一次,當鋼瓶受到嚴重腐蝕、嚴重損傷或充裝前發現有危及安全的隱患時,可不受檢驗周期的限制,由檢驗單位確定,提前進行檢驗或縮短檢驗周期。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內壓力容器及工藝管道系統的安裝,必須接受市勞動局的監督檢查。工藝管道和設備系統須經水壓試驗、氣密試驗,置換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壓力容器在使用前,產權單位還須到市勞動局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定期檢驗。
附:《貴陽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修改前的條文。
第十二條 液化石油氣新鋼瓶,必須由經營單位報市勞動局驗收合格,辦理注冊手續后(舊鋼瓶須補辦),方能使用。技術資料交由供氣單位按批建立技術檔案。
鋼瓶應保持瓶體油漆完好,瓶體表面用油漆噴上注冊標記及下次檢驗日期。瓶體重量和容器參數不清楚、不齊全的,不得充裝使用。嚴格實行鋼瓶充裝兩次檢重制度,不得超裝、少裝。新鋼瓶使用后,須經市勞動局指定的單位定期檢驗。滿一年進行首次檢驗;以后檢驗年限依次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超過十五年的,每年檢驗一次。
站、點內壓力容器及工藝管道的安裝必須接受市勞動局的監督檢查。安裝完畢,在水壓試驗、氣密試驗后,應抽真空或充氮(氣頂水)置換合格。壓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單位還須到市勞動局登記注冊,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
199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