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2-10-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便于外商和華僑港澳臺同胞來貴陽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和華僑、港、澳、臺同胞(以下簡稱投資者)均可同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貴陽方)洽談,興辦合資、合作企業,也可興辦獨資企業。
第三條 本市有關外商投資的事宜,由貴陽市對外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委)歸口管理。
第四條 投資者和貴陽方均可委托貴陽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代辦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的起草,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論證,代辦有關報批手續。
第五條 投資者與貴陽方經過洽談,簽訂合資、合作經營意向書(或協議)后,由貴陽方編制項目建議書。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立項后,合資、合作雙方應進行以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在100萬美元以下的小型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并進行)。對市環境保護部門確認污染較大的項目,還應同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第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經批準后,合資、合作雙方可正式商簽協議、合同、章程。
第八條 申請興辦外資企業,投資者或其代理人應向市外經委提出申請報告,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興辦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件;
(六)其它需報送的文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申請興辦同一個外資企業,投資者之間應先簽訂協議或合同,然后報送市外經委。
第九條 審批機關及審批權限:
(一)合資、合作經營項目總投資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不需省、市綜合平衡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各主管局審批,報市外經委、市計委、市經委備案。
(二)合資、合作經營項目總投資在300萬美元以上,市審批限額以下,不需省綜合平衡的,屬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計委會同市外經委審批;屬技術改造項目的,由市經委會同市外經委審批。
(三)合資、合作經營項目總投資在市審批限額以上,以及市審批限額以內,但需省綜合平衡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由市計委或市經委會同外經委轉報省有關部門審批。
(四)合資、合作經營項目的協議、合同、章程,興辦外資企業的申請報告,不論投資額大小,均由市外經委審批或報省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 審批時限:
(一)市、區審批機關在接到興辦合資、合作經營項目建議書后,從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七天內予以審批或作出書面答復,或轉報上一級審批機關。
(二)市、區審批機關在接到興辦合資、合作經營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后,從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內組織論證或提交有關會議審議。并由審批機關根據論證或審議結果,辦理批復文件或作出書面答復,或轉報上一級審批機關。
(三)市外經委在接到報送的協議、合同、章程或申請報告后,從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七天內辦完審批手續或作出書面答復,或轉報省審批機關。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的申請,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有關部門聯合審議,一次完成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批準后,投資者應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然后向市稅務局、貴陽海關、省外管局、省商檢局辦理有關手續。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外資企業依法成立之時。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貴陽市對外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