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1994]106號
頒布時間:1994-09-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1994年9月28日寧政發(1994)106號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29日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暫行規定〉等二十三件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進境動物及其產品防疫衛生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境動物”是指從國外引進用于飼養、科研的畜、禽、獸、蛇、龜、魚、蝦、蟹、貝、蠶、蜂等活動物,“動物產品”是指來源于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生皮張、毛類、肉類、臟器、油脂、動物水產品、奶制品、蛋類、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川動物檢疫所(以下簡稱銀川動物檢疫所),是國家動植物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在本自治區設立的動物檢疫機關,負責進境動物檢疫工作。
第四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進境動物及其產品加工、使用的單位(包括貨主、代理人及承運人),必須辦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進境動物及其產品加工、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五條 《許可證》由銀川動物檢疫所統一管理和核發,報國家局備案。
第六條 進境動物及其產品加工、使用應有固定場所。固定場所的選擇、布局及其建設應當遵循“生產、加工和存放區域與生活區及單位工作區分開;非污染區與易污染區分開”的原則。
第七條 進境動物的固定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h離動物飼養場、牧場、人工授精站、農貿市場、獸醫站(院)、獸醫研究所、屠宰場和農村居民點等至少一公里,周圍有圍墻;
(二)有患病動物隔離室和飼養、管理人員生活設施,并對場地及有關用具、設施進行了符合標準的消毒;
(三)有更衣室、消毒室,門口設置與門同寬的消毒池;
?。ㄋ模┘S、污水處理排放的設施和措施符合防疫衛生要求;
(五)飼養場所實行全封閉制,管理和檢疫人員進出場區實行更衣制,并定期清洗消毒,實施預防接種。
第八條 加工、使用進境動物產品的固定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闹苡袊鷻诓⑦h離易感動物飼養場所;
(二)車間門口設置有與門同寬的消毒池,有更衣室和消毒室;
?。ㄈ┯袃Υ孢M境動物產品的專用倉庫;
(四)有完善的污水處理設備和措施,污水排放符合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
?。ㄎ澹┘庸せ蚴褂萌藛T定期到衛生防疫部門實施預防接種。
第九條 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程序:
?。ㄒ唬┥暾垎挝幌蜚y川動物檢疫所領取《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要求填寫;
?。ǘ┌l證機關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先對進境動物及其產品加工、使用的固定場所進行檢查驗收;
?。ㄈ┙洐z查驗收,固定場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務和第八條的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在十日內發給《許可證》。
第十條 申請單位憑《許可證》向國家局申請辦理動物及其產品進境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從事進境動物及其產品加工、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做到:
?。ㄒ唬┨峁┙涖y川動物檢疫所認可的固定場所,進行隔離檢疫;
(二)運輸途中的飼料、鋪墊材料和內外包裝就地銷毀;
?。ㄈ┘S便、剩余飼料、鋪墊材料、下腳料及其它廢棄物,經堆積發酵后銷毀(需回收利用的,須經銀川動物檢疫所認可,并徹底消毒);
(四)產品加工、使用前須經檢疫消毒,不得出售,不得轉移其他地方加工、使用;
?。ㄎ澹┘庸游锲埖模庸で安粶柿罆瘢?/p>
?。┌l現疫情和可疑疫病時,應當及時報告銀川動物檢疫所,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進境動物產品應當集中儲存,不得與國內產品混存。
經檢查合格的動物產品不得與未經檢查的產品混合堆放。
第十三條 銀川動物檢疫所應當定期對飼養進境動物和加工、使用動物產品的單位進行防疫衛生檢查;建立考核制度,實行一證一檔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領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發證機關申報年審。經年審合格的,《許可證》繼續有效;年審不合格的,限期改進。
第十五條 領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變更生產經營項目、地點或擴建、新建、改建工程時,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證》。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銀川動物檢疫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游锛捌洚a品進境,未辦理《許可證》的;
(二)進境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
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動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二)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指定隔離場中隔離的動物的;
?。ㄈ┎唤邮軐M境動物、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等過程實施檢疫監督的;
?。ㄋ模┥米話仐夁M境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和動物性廢棄物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鹬卮髣游镆咔榈?;
(二)偽造、變造、轉讓、變賣《許可證》的。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由銀川動物檢疫所執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動物檢疫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發放《許可證》的,由本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許可證》及其申請書的式樣,由國家局監制,銀川動物檢疫所印制。
第二十四條 發放《許可證》的收費標準,由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收繳的罰款,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制定的罰沒憑證,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畜牧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寧政發(1997)12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暫行規定》等23件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進行修訂。現將修改內容予以發布,并請按修改后的規章貫徹執行。
……
十三、寧夏回族自治區進境動物及其產品加工、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幷l〔1994〕106號 1994年9月28日發布)
1、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銀川動物檢疫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p>
2、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游锛捌洚a品進境,未辦理《許可證》的;
?。ǘ┻M境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
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3、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泟游餀z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ǘ┥米哉{離或者處理在指定隔離場中隔離的動物的;
?。ㄈ┎唤邮軐M境動物、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等過程實施檢疫監督的;
?。ㄋ模┥米話仐夁M境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和動物性廢棄物的。“
4、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鹬卮髣游镆咔榈?;
?。ǘ﹤卧?、變造、轉讓、變賣《許可證》的?!?/p>
5、第二十條刪去。
6、第二十一條刪去。
7、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