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07-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長途汽車旅客運輸行業管理,保護合法經營,保障旅客正當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貴陽市長途汽車旅客運輸是指通往省內各地、州、市、縣及省外的有固定線路的公路旅客運輸。凡在我市從事長途汽車旅客運輸及配套客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貴陽市交通局是本市長途汽車旅客運輸的行業主管部門。貴陽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是貴陽市交通局實施長途汽車旅客運輸行業管理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協調做好本市長途汽車旅客運輸管理工作。
第四條 貴陽市長途汽車旅客運輸實行“平等互利,相互對開,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凡在我市從事長途汽車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持“安全第一,優質服務”的方針,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市交通局及所屬公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開業與停業管理
第六條 申請從事長途汽車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以下開業條件:
(一)新增營運客車(含車型和類別)購置前須經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核準。
(二)營運客車須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審驗合格,保持良好技術狀況,設施符合交通部門的規定,證照齊全有效。車身內外與市區客運車輛須有統一明顯的區分標志。
從事旅游客運的車輛須符合中、高級客車的標準,并配有隨車導游人員。涉外客運車輛須配有外語翻譯導游人員。
(三)車主、駕乘人員須參加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組織的旅客運輸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四)個體、私營經營者以及單位不成建制的營業性客運車輛均須編入客運組織——“貴陽市長途汽車客運聯合車隊”,以便統一管理和提供服務。聯合車隊各成員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五)從事長途汽車旅客運輸的企業或客運聯合車隊須制定經營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開業程序
(一)申請開業者須持上級主管部門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報請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所進行開業條件審查,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對符合條件的,簽發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者持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由該局核發營業執照。
(三)向市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事宜。
無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和納稅登記。
第八條 經批準參加營業性長途汽車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發給道路運輸證,每年進行審驗。
第九條 從事長途汽車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投入營運,逾期者取消經營資格。
第十條 從事長途汽車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如需停業、歇業,應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予以公布,繳銷有關營業證件,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一條 長途客運車輛凡行駛年限已滿十年的須報廢、更新。
第三章 客運線路審批與管理
第十二條 貴陽市長途汽車客運線路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審批。
第十三條 線路審批程序:
從事長途汽車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貴陽市長途汽車旅客運輸線路申請表》,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在與到達地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協商的車型、數額內審批后,核發客運線路標志牌。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審批的長途客運車輛和班次,報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備案。
第四章 客運站、場、點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 貴陽市長途汽車客運車站、車場、發車點建設方案由市交通局制定,經規劃、公安部門定點并審批后,由市交通局負責建設和歸囗進行行業管理。
客運站、場、點建設,可利用集資、貸款、外資、入股等形式籌集資金,鼓勵行政、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適宜場地修建和改建公用型客運站、場、點。
第十六條 站、場、點應按照交通部《汽車旅客運輸服務崗位職責和工作標準》,建立健全站、場、點內管理機構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長途客運車站、車場、發車點,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統籌平衡安排,根據其所處的位置確定發車方向,安排進站、場、點車輛,確定發車班次。
第十八條 外地進入貴陽市的長途汽車客運經營者,應持所在地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和有關證件,到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注冊登記,方可在指定地點辦理進站、場、點手續。
貴陽市進入外地的長途汽車客運經營者,應持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出具的介紹信和有關證件,到駛入地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注冊登記,辦理入站手續,服從當地運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凡在貴陽市從事長途客運的車輛,在市區內不得沿途攬客,干擾市區客運正常經營秩序,嚴禁在非指定地點停放。
第五章 處 罰
第二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貴州省公路運輸管理系統處罰項目和標準》和《貴州省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憑證〕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應按照《行政訴訟法》、交通部《交通行政復議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毆打運管人員,妨礙運管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運管執法人員違反有關規定亂扣、濫罰、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嚴肅處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客運管理組織可按規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主要用于管理和安全教育的必要開支,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審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貴陽市交通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報貴陽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由貴陽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