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辦發[2008]176 號
頒布時間:2008-12-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擬定的《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好本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1〕80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津政發〔2008〕18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人事部門負責制定我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各項政策,以及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社會統籌,建立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經辦,獨立列賬核算。
第四條 本市下列機構中領取國家公務員工資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
(二)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基金每年度籌資標準,按用人單位全部職工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5%計算,如當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基金超支,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核定下年度籌資標準。
第六條 單位繳納的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由同級財政全額負擔。市級財政部門按核定的標準和享受人數計算市屬單位的繳費額,直接劃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縣財政部門按核定的標準和享受人數計算所屬單位的繳費額,上劃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直接劃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收到撥款后,計入財政補貼科目。
第七條 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符合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分別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基金按照規定的比例和范圍分段報銷。
第八條 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累計在1萬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補助80%,退休人員補助90%,享受醫療照顧的副司局級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副司局級以上人員)補助95%.第九條 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特殊病、社區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下同),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待遇標準報銷后,其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含住院起付標準的費用、按照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藥品費用和其他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下同)由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基金予以補助,其中,在職人員補助80%,退休人員補助90%,副司局級以上人員補助95%.第十條 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至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先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救助基金按規定標準報銷,再由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基金補助,其中,在職和退休人員補助75%;超過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在職和退休人員補助95%,副司局級以上人員補助100%.第十一條 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在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和本辦法規定的補助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有困難,影響本人基本生活的,可由所在單位按生活困難補助有關政策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在實現計算機聯網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只需按規定比例交納本人應負擔部分的費用,其他費用(含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由定點醫療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在尚未實現計算機聯網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以及在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購藥費用,由本人全額墊付后,將收費票據和費用清單交所在單位歸集,單位按規定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結算,經辦機構審核后,將應報銷費用通過單位支付給個人。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誠信建設標準,履行醫療保險誠信義務。
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不得利用國家公務員身份為本人或他人就醫謀取利益,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除追回已得利益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向本人所在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中享受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廢止。以前本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