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7-10-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97年10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決定
根據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和工作實踐,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委員會、辦公廳和地區人大工作機構的負責人,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钡谌钚薷臑椋骸案魇?、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p>
二、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地方性法規案和有關地方性法規問題的決定案的時候,應當宣讀交付表決的草案或者法規草案修改的有關條文?!?/p>
三、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