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府辦發[2005]94號
頒布時間:2005-10-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黔東南州人民政府
各縣市人民政府、凱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辦法》、《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規則》已經州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縣市、各部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健全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各項工作高效、規范、有序進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政務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提高政務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務信息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信息工作必須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條 政務信息工作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政務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政府把握全局、科學決策和實施領導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信息服務。
第四條 政務信息工作以為本級政府服務為重點,同時為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做好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完善信息工作報送制度,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確保信息渠道快捷、暢通和及時報送。
第二章 政務信息工作機構和隊伍
第五條 州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州政務信息工作的組織、協調、聯絡和業務指導。負責收集、編輯全州政務信息 ;負責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送政務信息。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工作機構,明確分管領導,并配備專職政務信息工作人員。
第七條 政務信息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務信息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做好政務信息的采集、篩選、加工、傳遞、反饋和存儲等日常工作,確保各個環節運轉正常。
(三)結合各級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級領導在各個時期所關注的問題,組織開展信息調研,提供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專題或綜合信息。
(四)組織開展政務信息工作經驗交流,指導下級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
(五)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政務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八條 政務信息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熱愛政務信息工作,有事業心和責任感。(二)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門的主要業務工作。(三)掌握政務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工作技能,具備一定的經濟、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四)具有綜合分析、文字表達和組織協調能力。(五)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保密法規和制度。
第九條 信息工作人員工作發生變動時,須報上級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并盡快安排人員補崗。
第三章 政務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條 各級政務信息工作機構應圍繞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務信息工作計劃 ,積極為領導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 下級政府要向上級政府報送信息,政府各部門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報送信息。下級政府或部門對上級政府或部門要求報送的信息,必須經本級政府或部門負責信息工作的領導簽發后按要求及時報送。
第十二條 上級政府要定期向下級政府及部門通報信息報送參考要點,每月通報一次信息采用情況,年終進行考核評比,對在政務信息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三條 充分利用州政府辦公室信息刊物及電子網絡平臺,在依法保守機密的前提下,實現全州政務信息資源的交流與共享。
第四章 政務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政務信息工作要提高服務質量,報送的政務信息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況準確可靠,重要大事件上報前,經過核實;
(二)信息中的事例、數字、單位準確無誤;
(三)急事、要事和突發性事件報送迅速,必要時要連續報送;
(四)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有喜報喜,有憂報憂。
(五)主題鮮明,文題相符,言簡意賅,力求用代表性的數據,反映事物的概貌和發展趨勢;
(六)反映本地區、本部門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舉措、新經驗要有新意;
(七)反映情況和問題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過事物的現象,揭示事物的本質和深層次問題,努力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預測、有建議,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適應科學決策和領導需要。
第十五條 各級政務信息工作機構之間要加強聯系與溝通,及時收集和掌握各種經濟和社會動態信息,向各級政府領導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適時安排政務信息工作人員參加各種會議、閱 讀文件、參與調查研究等,積極為政務信息工作人員做好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 各級政務信息工作機構應加強政務信息化建設,在遵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依托州政府辦公室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平臺和政府門戶網站,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傳輸、共享和及時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及州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推進全州政府系統督促檢查(以下簡稱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的軌道,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督查工作,增強督查工作意識,改進督查工作方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使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加強對督查工作的領導,政府及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督查工作第一責任人。同時,應確定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督查工作。
各級政府應設立督查工作機構,配備督查人員,保證督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州政府辦公室是州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州政府領導要求,負責全州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
第二章 任務和原則
第四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本級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和本級政府及各部門下發的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本級政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重大工程和實施項目的進展情況。
(五)上級和本級政府領導批辦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六)群眾反映強烈、領導十分關注的問題處理情況。
(八)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五條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領導督查與督查機構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及各部門領導要身體力行,做到每一項重大決策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有結果。同時,要注意發揮督查工作機構和專職督查人員的作用,及時交辦督查事項,并提出具體要求。督查工作機構及督查人員要按照領導要求、督查工作規則和程序,積極開展督查工作。
(二)堅持分流承辦、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督查工作機構主要負責本級政府和部門的督查工作,并承辦或協辦上級機關交辦的督查事項。督查工作機構根據督查事項及其涉及的范圍,將督查工作任務分解下達給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實行分級負責,分級辦理。
(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各級督查機構工作人員要深入實際,深入群眾,把調查研究貫穿于督查工作之中,全面真實地了解和反映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堅持講求時效的原則。各級督查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督查任務,并及時反饋督查結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五)堅持保密原則。各級督查機構和工作人員在督查工作中,對涉密的督辦事項,要嚴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三章 督查的程序、職權和職責
第六條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項。各級督查機構和工作人員應及時對督查工作任務進行登記、分解立項,明確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經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及時下發督辦通知單。
(二)檢查催辦。各級督查機構和工作人員要主動詢問、檢查,及時掌握督查事項辦理的進展、落實情況,督促承辦單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務。督查方式可采取電話詢問、信函督辦等形式。對于在各項決策的實施和工作貫徹部署的落實中,凡涉及全局或難以落實的問題,可采取跟蹤督查、實地督查和聯合督查等方式進行。
(三)綜合反饋。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將結果書面報送交辦單位。交辦單位要及時向本級政府領導報告工作落實情況,對不符合要求的事項,退回原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四)立卷歸檔。督查事項經領導審結后,督查人員按文書處理要求,將有關材料整理立卷,存檔備查。
第七條 督促檢查的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督查人員可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并參加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研究部署工作的有關會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督查人員可到承辦督查事項的有關單位和地區進行調查,直接了解有關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根據領導授權和工作需要,督查機構可協調有關單位辦理督辦事項,或會同有關單位直接參與有關督辦事項的調查處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督查工作情況。
第八條 承辦單位職責
(一)承辦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認真辦理所承辦的督查事項。
(二)凡有明確時限要求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要按期辦結并及時報告,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期辦結的,要及時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和原因,并根據輕重緩急,適時報告進展情況,待有結果后再續報。
(三)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督查事項,要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聯系、協商,協辦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主辦單位應及時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請求予以協調,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
(四)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向交辦單位或領導反饋承辦情況。反饋的內容要準確、精煉,格式要規范、正確,經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核后,加蓋單位公章,報送交辦單位。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增強督查意識。各級督查機構和工作人員要根據本級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領導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時提出開展督促檢查的建議,提供需要督查的內容、重點和方式。各承辦單位在接到《督辦通知單》后,應立即報告單位主要領導,及時研究辦理方法,明確分管領導及承辦人員,嚴格按照《督辦通知單》要求及督查工作程序認真辦理。
第十條 明確辦理時限。承辦單位接到《督辦通知單》后,要嚴格按照時限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凡是領導批辦交辦事項,是急件的,一般應在 1 - 3 天內反饋辦理情況;非急件的,一般應在 10 - 15 日內辦結;難度較大的,一般應在 30 天內辦結;領導有具體要求的,按照領導要求辦理。承辦單位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提高督辦質量。承辦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督查事項后,應及時以文件形式向交辦單位報告辦理結果,對領導批示件的辦理結果一般不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對不符合要求的辦理事項,退回原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堅決克服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報喜不報憂的現象。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實行督查通報制度。對貫徹落實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辦情況要及時予以通報。好的要總結經驗,及時推廣;差的要查明原因,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查清領導責任,嚴肅處理;對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敷衍推諉、不負責任、不按要求辦理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積極為督查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明確督查機構的工作職能,安排督查人員列席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跟隨領導下基層檢查、調研等,支持督查人員堅持原則、大膽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政府系統督查隊伍建設,選配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具有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從事督查工作,并且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督查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州、本部門的實際工作情況,制定各級政府和部門督查工作的具體規定或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