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1999]120號
頒布時間:1999-11-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固原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自治區房改領導小組關于調整我區城鎮干部職工住宅面積標準的意見》,現予印發,請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調整城鎮干部職工住宅面積標準,關系到廣大城鎮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部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在今后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和集資建房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調整后的住宅面積標準,進一步增強干部職工住房
商品化意識,擴大住房消費,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發展。
(1999年11月5日)
為了加快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在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中,規范城鎮干部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外省區的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結合我區實際,現對我區城鎮干部職工的住房面積標準提出以下調整意見:
一、各職級人員住房面積標準
科級以下,65平方米;科級,75平方米;處級及相當于這一級的中級知識分子,90平方米;廳(局)級及相當于這一級的高級知識分子,120平方米;副省級,190平方米;正省級,230平方米。
機關工勤人員: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技師,9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20平方米。
二、調整后的住房面積標準只適用于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中計發住房補貼的面積標準及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各職級人員參加集資建房的控制面積標準。
國有企業及中央駐寧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三、現調整的住房面積標準頒布后,與原《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住宅標準》(寧政發〔1984〕108號)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干部職工住宅超標準處理辦法》(寧政發〔1984〕26號)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次調整的住房面積標準為準。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19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