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06-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994年6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6月16日公布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發包和承包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訂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五章 無效承包合同的確認
第六章 違反承包合同的責任
第七章 承包合同的調解與仲裁
第八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穩定和完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加強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的管理,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承包者之間為確立雙方在生產、經營和分配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包方與承包者簽訂的承包合同,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訂立承包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者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遵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發包和承包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和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資源的發包方。
第六條 具有生產經營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村民承包經營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項目的是承包方。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由有擔保能力的第三者擔保或者有相應財產抵押,經發包方同意,也可以成為承包方。
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本村村民有優先承包權。
第七條 發包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ㄒ唬λl包的集體生產資料擁有所有權,對依法發包的國有資源擁有監督管理權;
?。ǘ┌闯邪贤幎ǎO督檢查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
?。ㄈ┌闯邪贤幎?,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費、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安排使用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ㄋ模┌闯邪贤幎?,為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
?。ㄎ澹┮婪ūWo承包方經營自主權。
第八條 承包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ㄒ唬┌闯邪贤幎?,對承包項目行使經營自主權;
?。ǘ┏邪跐M,在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項目有優先承包權;
?。ㄈ┮勒毡緱l例規定,轉包或者轉讓承包合同;
?。ㄋ模┰诔邪趦瘸邪怂劳龅?,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ㄎ澹┌凑粘邪贤幎?,支付承包費、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六)合理利用和保護承包的土地等生產資料。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承包合同簽訂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將承包項目的承包方式、指標、期限等主要內容提交本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耕地以外的其他專項承包合同應當采取招標和財產抵押的方式承包。
第十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對承包合同條款經過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協議并經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承包合同即成立。
承包合同簽訂后,應當到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辦理鑒證。
第十一條 承包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邪椖康拿Q、規模或者數量、地點、座落、承包方式和承包期限;
?。ǘ┏邪綉瓿赏度?、科技、管理維修等指標,支付承包費、村提留、鄉統籌費和承擔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數量以及履行辦法;
?。ㄈ┯捎诓豢煽沽υ斐赏.a或者嚴重減產、減收后調整收益的辦法;
?。ㄋ模┌l包方提供服務的項目、方式、收費辦法和標準;
?。ㄎ澹┏邪贤K止后的財產移交和清算辦法;
(六)違約責任;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調整,使收益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嚴重影響一方利益的;
?。ㄈ┏邪耐恋氐壬a資料被國家征用或者收回使用權的;
?。ㄋ模┯捎诓豢煽沽χ率钩邪贤糠只蛘呷繜o法履行的;
?。ㄎ澹┮环疆斒氯诉`約,使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履行的;
?。┏邪邌适男谐邪贤芰?,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或者放棄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時,應當由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經合同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經過鑒證或者公證的承包合同變更或者解除還應向原鑒證或者公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承包合同訂立后,不得因發包方法定代表人的變動和發包組織的合并、分立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五條 因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當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與第三者訂立轉包合同,將其承包項目的部分或者全部轉包給第三者,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承包方也可以將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第三者應與發包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經轉讓即行終止。
承包合同轉包、轉讓需要補償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五章 無效承包合同的確認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承包合同:
?。ㄒ唬┻`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違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的;
(四)采取欺詐、脅迫或者仗權壟斷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簽訂的;
?。ㄎ澹┌l包方無權發包的。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簽訂的轉讓、轉包合同為無效合同。
第十八條 承包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確認。
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應當遵照有利生產、減少損失的原則,可由無效承包合同的確認機構決定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或者由此造成的經濟糾紛由無效承包合同的確認機構依法處理。
第六章 違反承包合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 由于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違約的,由雙方分別違約承擔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反承包合同時,應按承包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當對超過違約金的部分予以賠償。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后,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承包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承包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一)不按承包合同規定為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的;
(二)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
?。ㄋ模┯衅渌`約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承包合同規定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ㄒ唬Τ邪馁Y源、生產資料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或者放棄生產經營的;
?。ǘ┏鲑u承包的生產資料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
(三)對承包的生產資料使用管理不當,造成損壞或丟失的;
?。ㄋ模┎话闯邪贤幎ń患{承包費、村提留、鄉統籌費及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的;
(五)擅自轉包、轉讓承包合同的;
(六)有其他違約行為的。
第七章 承包合同的調解與仲裁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鄉(鎮)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是承包合同的仲裁機構。承包合同仲裁機構設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若干人。
仲裁員經過崗位培訓合格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自治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授予仲裁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承包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一經作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行署、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管理承包合同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麄髫瀼赜嘘P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完善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ǘ┲笇С邪贤暮炗?,負責承包合同的鑒證;
?。ㄈ┍O督、檢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審查承包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ㄎ澹┙ⅰ⒈9艹邪贤瑱n案和有關資料;
?。┡嘤柍邪贤芾砣藛T。
第二十七條 對于利用職權簽訂假承包合同,倒賣承包合同,或者利用承包合同行賄受賄,以及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對承包合同進行鑒證、調解和仲裁時,可以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