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1994]131號
頒布時間:1994-1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6日寧政發(1994)131號發布 根據1998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政發〔1998〕73號進行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以下簡稱村鎮)規劃,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暫不能建立管理機構的,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四條 鄉級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村鎮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及實施;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私人建房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申請及開工申請審核和定點放線工作;
(四)依法對村鎮建設工作和房屋、公共設施及其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五)調解村鎮建設管理糾紛,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六)管理村鎮建設檔案;
(七)辦理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村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村鎮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
第六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并同交通、郵電、供電、水利、環保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 村鎮規劃分為村鎮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應當在村鎮總體規劃指導下,具體安排村莊和集鎮的各項建設。
第八條 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必須經鄉級人民政府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持下列文件到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一)送審報告;
(二)規劃圖,現狀分析圖;
(三)說明書。
第九條 村莊建設規劃,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持下列文件到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一)送審報告;
(二)規劃圖,現狀分析圖;
(三)說明書。
第十條 村鎮規劃的期限一般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村鎮建設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三年至五年。
第十一條 村鎮規劃經批準后,由鄉級人民政府公布。
村鎮規劃一經批準,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的,必須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村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依照《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在村鎮規劃區進行各項建設,實行選址意見書制度。
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后出具選址意見書。
第十四條 選址意見書不得偽造、騙取、涂改、租借、買賣和轉讓。選址意見書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核發單位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村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建設二層(含二層)以上樓房和跨度、跨徑超過六米(含六米)或者高度超過4.5米(含4.5米)的各項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或者選用標準設計、通用設計。
第十六條 承擔村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并經工程所在村鎮的鄉人民政府審查登記,方可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
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施工單位。
在村鎮規劃區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并頒發的上崗證書,方可承擔高度4.5米以下(不含4.5米)和跨度、跨徑6米以下(不含6米)的建設工程。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者圖紙。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第十九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實行開工審批制度。未經審批的,一律不得開工。
第二十條 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在開工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
(一)具有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二)具有符合有關技術要求、標準和村鎮規劃的建筑設計圖紙;
(三)確定了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
(四)具有建設資金。
對于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提出的開工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發給開工許可證,同時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實地定點放線,界定用地范圍。
農村居民經批準,新建、改建、翻建住宅,開工前必須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鄉級人民政府對其建房批準文件以及設計圖紙、施工條件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開工許可證,并由鄉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員、土地管理員會同村委會實地定點放線,界定用地范圍。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開工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開工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和個體工匠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施工設施,并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五章 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村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管理規定,確保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壞村鎮的道路、橋梁、供水、排水、供電、郵電、綠化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 臨時建設不得占用耕地。禁止隨意占用村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的行為。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場所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使用期限內拆除。
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二十五條 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的宣傳、管理工作,組織制定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環境衛生治理措施,井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村鎮規劃區內的公共場所堆放垃圾、糞便、柴草和建筑材料。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和開工審批制度進行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鎮規劃,尚
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和開工審批制度建住宅的,由鄉級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貴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二層以上住宅以及建筑跨度、跨徑、高度超出規定范圍工程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足額賠償:
(一)損壞村鎮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亂堆糞土、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一條 擅自在村鎮規劃區的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使用期滿不拆除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選址意見書和開工許可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和開工許可證時,可以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物價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政發〔1998〕73號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
1、第二十九條刪去。
2、第三十一條刪去。
3、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足額賠償:
(一)損壞村鎮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亂堆糞土、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4、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擅自在村鎮規劃區的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使用期滿不拆除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5、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199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