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1993]122號
頒布時間:1993-1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第一條 為了準確地掌握地震發生后造成的災害,加強地震災情的上報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于自治區境內發生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壞和人員傷亡災情后的上報工作。
第三條 災情上報內容主要是指地震發生后造成的下列影響:
(一)人口影響。人員傷、亡數量,受災人口、成災人口及震后人民生活狀況等。
(二)經濟影響。
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壞、損壞的數量及資產價值數額;
2.供電、供水、通訊等生命線工程和公路、鐵路、重要橋梁的破壞、損壞數量及資產價值數額;
3.工礦企業生產設施和輔助生產設施的破壞程度、數量及資產價值數額;
4.電視塔、水塔等單位重要設施工程的破壞程度、數量及資產價值;
5.水庫、電廠、機場、高壓輸電鐵塔、大型變電站等重大工程破壞、損壞情況及資產價值數額;
6.大家畜傷亡數量及價值數額;
7.家庭財產損失數量,企業停產損失程度、數量,企業恢復重建所需資金的投入量。
(三)次生災害影響。地震引起水災、火災及油氣管道破裂、有毒物質溢漏造成的損失與傷亡。
(四)社會影響。地震對社會安定和社會生產情況產生的綜合影響。
(五)環境影響。地震后地表發生的滑坡、地裂縫、砂土液化等。
第四條 地震災情上報必須真實、可靠、準確,做到專人負責,快速反應,上報及時。
地震災情應逐級上報,特殊情況下,也可越級上報。
第五條 地震災情上報,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地震部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進行。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鄉(鎮)、村(居委會)宵情速報網;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系統內企業、事業單位災情速報網。各級災情速報網必須責任落實到人。
第六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震區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必須立即采取一切快速有效的手段,了解轄區內的災情,在一小時內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門報告初步了解的災情;并進一步詳細調查,繼續上報匯總災情資料,做好進行災情評估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 地震災情評估分為初評估和總評估兩類。地震災情初評估是恢復地震災區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決策的依據,地震災情總評估是地震區恢復重建工作決策的依據。
總評估繼初評估之后完成。
第八條 地震災情評估由地震部門會同有關行業部門進行。評估工作按照國務院和國家地震局有關規定及其方法進行。發生在自治區境內的一般中等破壞性地震災情由自治區地震局負責評估;嚴重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災情應當由國家地震局負責評估。
第九條 自治區境內發生破壞性地震后,自治區地震局必須在地震發生后一小時內,組織并派出地震災情評估隊伍,及時趕赴地震現場開展工作。自治區地震災情評估委員會的專家,也應地震后的當天到達震區現場開展工作。發生嚴重和特大破壞性地震后,邀請國家地震局派人快速趕赴現場,參加并負責地震災情評估工作。
第十條 地震災情評估隊伍到達現場后,震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行業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開展工作。三天內完成一般和中等破壞性地震災情初評估;五天內完成嚴重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災情初評估。
第十一條 初評估之后,立即轉入地震災情總評估。地震災情評估隊伍到達現場后,應當在十天內完成一般或中等破壞性地震災情總評估,二十天內完成嚴重破壞性地震災情的總評估,三十天內完成特大破壞性地震災情的總評估。
第十二條 一般和中等破壞性地震災情初評估、總評估的結果,經自治區地震災情評估委員會驗收核準后,及時向地震現場指揮機構、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地震局報告。嚴重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災情的初評估、總評估結果,報國家地震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并上報國務院。
第十三條 凡在地震災情上報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定,未按要求及時上報或虛報地震災情的,由各級政府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199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