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1998]103號
頒布時間:1998-1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自治區人民政府
固原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機場凈空保護的通知》(國發〔1993〕92號)和建設部、民航總局《關于加強規劃管理保護機場凈空的通知》(建規〔1996〕339號)有關規定,結合銀川河東機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規定。
一、機場凈空要求
(一)端凈空:其長度由跑道保險道頭起算,寬度由跑道頭中點兩側各150米處,以平面15度角向外擴展至2公里。
(二)過渡面、端側凈空過渡面:分別由跑道中線兩側各150米處和兩端凈空邊線起始,按規定坡度向外傾斜,直至與相對應的內水平面、錐形面相交。
(三)內水平面、錐形面:分別以跑道兩端保險道中點為圓心,以規定的寬度為半徑向外作半圓,以與跑道平行的兩條直線相切,形成近似橢圓形。
(四)外延面:以機場跑道兩側各17公里的平行線,與兩端凈空帶終點的垂線相交構成矩形,四邊至外錐形面、端凈空帶邊緣之間的區域。
(五)機場凈空起算標高以跑道中點海拔高程為準。
(六)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通信線路不得在跑道兩端至近距導航臺之間通過。
二、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設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設施;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標志或其它物體;
(五)種植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或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樹木、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和其它物種;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或設施;
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機場范圍內放養牲畜。
三、凡在機場凈空區以內的高大建筑物,高度超過機場凈空標準,或已成為飛機起降的危險障礙的,均應設置飛行障礙標志。
位于機場凈空區域以外附近地區的高大建筑物,如已成為飛機起落航線飛行的危險障礙的,也應設置飛行障礙標志。
飛行障礙標志分為燈光標志(紅色,燈泡功率不小于100瓦)和彩色標準,以適應夜間飛行的需要。
建筑物頂端的障礙燈應不少于兩盞,以備一盞損壞時,另一盞能夠代替。障礙燈應安裝在突出和明顯的地方,保證飛機駕駛員能從一切近進方向看見燈光。
障礙燈應在自日落起至日出止和晝間能見度不良時(如有霧、雨、雷、風沙等時)開放。
五、各單位或個人在機場凈空區域內修建建筑物或設施,必須嚴格依照《中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機場凈空保護的通知》(國發〔1993〕92號),經機場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報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否則,按違章建筑物處理。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在依法劃定的機場范圍內和機場凈空保護區內修建、種植或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它障礙物體的,由機場所在地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設置該障礙物體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七、本規定由自治區民航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99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