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1994]98號
頒布時間:1994-08-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1994年8月30日寧政發(1994)98號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29日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暫行規定〉等二十三件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管理,保障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維護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醫療器械包括用于人體疾病診斷、治療、預防、調節人體生理功能或者替代器官的儀器、設備、裝置、器具、植人物、材料和相關物品。
第四條 自治區醫藥管理部門對全區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各市、縣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管理監督工作。
各級工商、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凡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ǘ┚哂邢鄳纳a廠房、設施、衛生條件、生產技術、管理規程和國家規定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符合國家對醫療器械生產管理系列標準的有關要求和規定。
第六條 凡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邢鄳慕洜I場地、倉儲設施、衛生環境及檢測手段;
?。ǘ┚哂泻细竦馁|量檢驗人員和銷售人員;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ㄋ模┓蠂覍︶t療器械經營管理的有關要求和規定。
第七條 凡生產、經營醫療器械的企業,必須報經自治區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發給《醫療器械生產準許證》或《醫療器械經營準許證》。并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自治區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下列醫療器械:
?。ㄒ唬]有國家或者自治區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批準文號的;
?。ǘ]有產品合格證的;
?。ㄈ┋熜Ш陀猛静环厢t藥管理部門批準范圍的;
?。ㄋ模┎环媳U先梭w健康、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自治區標準的;
?。ㄎ澹┏^有效期的。
第十條 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使用偽劣醫療器械。對一次性醫療器械,使用后必須作毀形、粉碎、剪斷或熔毀等無害化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偽劣醫療器械或因此造成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97年12月29日 寧政發(1997)12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暫行規定》等23件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進行修訂。現將修改內容予以發布,并請按修改后的規章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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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管理規定
(寧政發〔1994〕98號 1994年8月30日發布)
1、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改后合并為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p>
2、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其他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
199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