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
頒布時間:2000-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保障城市環境衛生,根據《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居住的居民(以下簡稱居民)和按規定應當辦理暫住證的外地來渝人員,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經營餐飲、旅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亦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具體標準和實施時間等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站運往垃圾處理場(廠)進行無害化處理而發生并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有關建設、運行和管理費用,不包括街巷清掃保潔費和居住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清運費。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街道辦事處、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具體征收工作。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標準:
(一)居民每戶每月3元;
(二)按規定應當辦理暫住證的外地來渝人員每人每月2元。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居民戶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經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核準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標準的調整,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須持有市物價部門制作的收費許可證和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進行收費。違者,當事人有權拒繳和舉報。
收費許可證和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分別向所在區縣(自治區、市)物價部門、財政部門辦理或領取。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垃圾處理場(廠)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按月將所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上繳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專戶。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北碚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財政部門應將所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80%,于次月10日前繳入市財政部門的財政專戶。
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應將所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專項用于垃圾處理場(廠)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第九條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單位和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工作。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所在單位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予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或拒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對個人處5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