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會[2005]14號
頒布時間:2005-05-10 15:12:54.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財政廳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正保會計網校
為完善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科學、公正、嚴肅地把好會計職業的準入關,根據《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現將《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組織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附件: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二○○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科學、公正、嚴肅地把好會計職業的準入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全省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印制試卷、統一制定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考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有關考試考務規則、印制試卷、編制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軟件、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等。省財政廳組織成立命題專家組,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 ,負責考試命題工作。
各市財政局根據財政廳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考試工作,主要包括報名、考務、評卷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江蘇省財政廳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組織考前輔導班。
第四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等三個科目。
第六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第七條 參加三門科目考試的人員,其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的成績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全部合格,才能取得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資格;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其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成績合格,才能取得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資格。
第八條 考試方式: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為筆試、閉卷;初級會計電算化采用計算機考試、閉卷。
第九條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考試日期一般為每年十一月第一個星期六或星期日,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考試時間,由省財政廳及時通知各地。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兩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
初級會計電算化和珠算五級的考試于每年報名結束后至當年11月30日前由各市財政局組織進行。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時間為120分鐘。
第十條 考試報名時間一般為每年的3月—4月底,每年具體報名時間由省財政廳統一確定,并在www.jscz.gov.cn網站上公布。報名地點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報名前,各市應當及時公布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報名時間、報名地點及考試相關要求等信息。
第十一條 凡符合報名條件并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復印件和“報名表”于規定期限內到當地財政局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還需提供相關學歷或學位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經審核合格,于考前30天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考試費用由各市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各市財政局按規定標準向財政廳上交考務費。
第十二條 各地應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則,根據報考人數及分布情況,設置考區、考點。考區以地市為單位設置,考點一般選擇在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場應具備安全、安靜、光線明亮等條件,可按30人、25人設置,不得使用階梯教室。
初級會計電算化考點應具備服務器一臺,配備PIII600以上、256M內存、服務器專用硬盤,并至少配備50臺PIII300以上、有專門的硬盤分區的工作站。
各市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考試報名人數、考場設置及試卷預定情況報財政廳。
第十三條 各市應認真組織和實施本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各考區應設考區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原則上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領導本地區的考試實施工作;各考點設主考、副主考,負責組織領導本考點的考試實施工作。考試期間,各地應安排專人值班,設立值班電話,并將相關信息于考前一周通知上、下級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各地必須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和應考人員參加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資料。
參與培訓、出書工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考試組織管理實施及評閱試卷工作。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評卷工作進行統一部署,確定合格標準,對各市評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驗收,公布全省考試成績。各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評卷工作,按規定標準向省財政廳上報考試成績,并將考試成績及時通知考生。
第十六條 各地財政局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試卷發放和評閱的保管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嚴肅考場紀律。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回避制度。對于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考試考務工作另行制定一系列規定,以保證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珠算五級科目考試考務工作執行珠算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8日發布的《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會[2003]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