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農發字[2006]6號
頒布時間:2006-03-21 11:17:1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寧波不發),省監獄管理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9號令)的規定,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政府為保護、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山區小流域農業生態工程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和投資政策。
第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獎優罰劣,激勵競爭。
農業綜合開發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自下而上申報。
第八條 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發辦)的主要職責有: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
2.制定全省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及資金和項目管理規范性文件;
3.及時、足額落實省級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負責省以上財政有償資金的回收工作;
4.負責向省農業綜合開發協調小組報告工作;
5.對各市、縣(市、區)和省級有關單位申報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建立項目庫;
6.匯總編報全省項目計劃、統計報表和資金決算,下達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及時撥付省以上財政資金;
7.指導全省項目的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計劃執行情況,對竣工項目組織省級驗收;
8.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的調查研究和業務培訓。
市、縣(市、區)財政局、農發辦主要職責有: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
2.制定本市、縣(市、區)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及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3.及時、足額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負責資金管理與報賬工作;
4.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建立項目庫;
5.編報項目計劃、統計報表和資金決算;
6.做好項目區鄉村集體、農民籌資投勞和項目單位自籌資金的落實工作;
7.按省下達的項目計劃組織實施,監督項目實施進度與建設質量,對竣工項目及時組織自驗;
8.明確土地治理項目實體工程的產權歸屬,督促落實管護主體。
市財政局、農發辦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1.接受省農發辦委托,指導所屬縣(市、區)的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監督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2.負責所屬縣(市、區)統計報表和資金決算的審核、匯總上報;
3.本級項目由所屬區實施的,應負責對下屬區申報的項目進行考察評估和篩選,匯總后上報省農發辦。
第二章 扶持重點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科技進步和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等。重點扶持浙江省高效生態農業發展規劃、浙江省特色優勢農產品區域規劃確定的優勢農產品主產區和開發潛力大、工作成效顯著的市、縣(市、區)。
第十條 土地治理項目以中低產田改造為重點,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高效生態農業發展規劃,結合浙江省特色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通過對水、土、田、林、路的綜合治理,農業、林業、水利、科技措施綜合配套,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十一條 產業化經營項目應參照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根據當地資源優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重點扶持的優勢農產品產業。通過加強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第十二條 土地治理項目扶持對象應以農民為重點。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的對象包括國家級、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輻射帶動作用強、科技含量高、市場競爭優勢明顯、經濟效益好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
第十三條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縣由國家農發辦審核確定,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縣由省農發辦審核確定。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財政資金、自籌資金以及采用補貼、貼息、有償扶持、投資參股等多種形式吸收的銀行貸款、民間資本、工商資本和外資等其他經過法定手續籌集的資金。
第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資金、省財政資金和市、縣(市、區)財政配套資金組成,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
省財政根據國家政策和財力可能,逐步增加用于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
省財政依據各市、縣(市、區)的財力狀況,分別確定各市、縣(市、區)財政資金的配套比例。市、縣財政配套資金必須由市、縣(市、區)級財政承擔。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對象應有必要的投入。
農業綜合開發扶持對象投入的主要形式是鄉村集體、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和業主自籌資金。
農民籌資投勞應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實效、控制標準、嚴格規范”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按照村級“一事一議”籌資投勞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財政補貼、貼息、有償扶持、投資參股等多種形式,吸引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以及外資,逐步擴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 財政回收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和按規定退出投資參股的財政資金,繼續用于農業綜合開發。
第十九條 中央財政資金原則上6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35%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不含投資參股資金)。
農業綜合開發應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條 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財政資金全部采用無償方式投入。
第二十一條 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財政資金主要實行有償和無償扶持相結合方式。
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專項安排貼息資金,用于符合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項目扶持范圍和立項條件的貸款項目貼息。
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專項安排投資參股資金,用于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范圍和立項條件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的投資參股。
第二十二條 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小型水庫、堰壩、堤壩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機電排灌站的新建、續建、改造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輸變電設備;灌排渠道開挖、疏浚、襯砌及配套建筑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修建農田機耕路(橋)、改良土壤、平整土地;引進優良品種和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設備;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三)營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購置(或苗圃建設)及工程設施等。
(四)引進推廣優良品種、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設備及必要的設施、技術培訓等。
(五)其他。
勘察設計費及工程監理費按實際支出數計入項目工程成本。
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主要用于項目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項目及工程招標、資金和項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性開支。
第二十三條 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產品整理、分級、清洗、包裝等采后處理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二)養殖基地建設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及輸變電設備等,種苗繁育、品種改良設施,養殖基地生產設施,專用飼料小型生產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三)農產品加工項目所需的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原料庫、低溫庫、加工設備、輔助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基地的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等。
(四)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儲藏保鮮項目所需的氣調庫、預冷庫、低溫庫、設備購置安裝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交易場所建設等。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使用范圍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的補助。
第二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范圍使用資金,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農業綜合開發財政無償資金。省以上財政有償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統借統還。有償資金借給用款單位時,應通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以委托貸款的形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財政無償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
財政有償資金按照“誰受益、誰還款”的原則落實債務人和還款責任人,借款單位必須有擔保。
第二十七條農發辦應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財政部門和農發辦采取自查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撥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省財政廳(農發辦)對經查明的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虛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違規違紀問題,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分前期準備、申報審批、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和明確管護主體等四個階段。
第三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當地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宣傳發動、提出項目建議書、建立項目庫、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評估論證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在項目擬實施年度前一年進行,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條 省農發辦根據浙江省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定全省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
市、縣(市、區)農發辦應根據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以及本市、縣(市、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結合當地農業開發后備資源情況,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以及階段性開發方案。
第三十二條 省農發辦根據各類項目不同情況,每年通過政府網站公布等方式向社會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市、縣(市、區)農發辦應將省農發辦發布的項目指南及申報要求進一步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土地治理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相對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當地干部群眾積極性高、群眾自愿籌資投勞;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開發面積不低于5000畝;經過開發治理的項目區,既能滿足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的種植,又能適合其他經濟作物的種植。
(二)山區小流域農業生態工程項目:應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治理區面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山區小流域治理的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治理面積一般不低于5000畝。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應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并納入《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水利骨干工程(重點中型灌區骨干工程)建設規劃》;水源有保障,主要水源工程完好;直接為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灌區設計灌溉面積一般不低于5萬畝、不超過30萬畝。
第三十四條 產業化經營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或其控股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營期在兩年以上,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能保證資金安全運行;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于規定的比例,銀行信用等級AA級以上(含A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帶動能力強,與農戶建立了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
(二)除具備前項規定的條件外,種植養殖基地項目須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農產品加工項目須有優勢農產品基地作依托,向農戶采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項目須為項目區提供與生產和加工相關的服務。
(三)產業化經營項目中央財政資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財政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單個重點產業化經營項目;其他產業化經營項目的單個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一般不低于100萬元。
第三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由市、縣(市、區)農發辦組織實地考察、審查,符合條件的可存入項目庫。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充實。
第三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向省農發辦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有關專家按照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有關要求編制。
第三十七條 省農發辦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各市、縣(市、區)上報的項目進行考察和評估后確定擬扶持項目。其中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或分年投資合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項目和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產業化經營項目,在省農發辦組織評估、初審的基礎上,報國家農發辦審定。
第三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劃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省農發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國家農發辦下達的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結合各市、縣(市、區)近三年的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和國家農發辦對重點項目的評估論證意見,擇優選擇項目,下達年度省以上財政投資控制指標。
第三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工程設計由省農發辦組織審定,或委托相關技術部門審定。
產業化項目初步設計或項目實施方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由市、縣(市、區)農發辦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審定。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農發辦應根據省農發辦下達的財政投資控制指標和審定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設計、產業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省農發辦。省農發辦在對市、縣(市、區)農發辦上報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審核的基礎上,匯總編制全省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報國家農發辦審定。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說明書。包括項目區范圍、開發任務、建設期、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資構成、預期效益目標等。
(二)項目計劃表。各類項目計劃表的格式按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的格式執行。
(三)市、縣(市、區)財政對配套資金、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意見。
第四十一條 省農發辦根據國家農發辦批復的年度實施計劃,向市、縣(市、區)農發辦批復(轉)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省農發辦批復(轉)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作為撥、借省以上財政資金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需要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凡涉及建設內容調整的項目,其中財政資金額度在30萬元以下的,由市、縣(市、區)農發辦批準并報省農發辦備案;財政資金額度達到31萬元以上的,市、縣(市、區)農發辦應在項目工程設計或初步設計、實施方案重新審定后,報省農發辦批準;財政資金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由省農發辦轉報國家農發辦批準。
(二)項目變更(指項目性質、建設地點、項目實施單位的任何一項變更)或終止,須由市、縣(市、區)農發辦報省農發辦批準。其中,由國家農發辦組織項目評估的,由省農發辦轉報國家農發辦批準。因項目變更而實施的新項目需按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申報。
(三)項目變更、終止經國家或省農發辦批準后,市、縣(市、區)農發辦應及時將項目變更或終止的決定正式通知項目實施單位,并說明變更或終止的理由。
(四)經批準終止項目的省以上財政資金,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發辦)須在收到項目終止正式通知1個月內上繳省財政廳(農發辦)。
(五)終止或變更取消的項目,其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原則上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負擔。
(六)所有項目的調整、變更或終止,應在項目立項當年年底或次年5月底之前向省農發辦申報,逾期未報的,省財政廳(農發辦)收回省以上財政資金。
第四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建設期為1-2年。建設期自省農發辦批復項目實施計劃之日起計算,凡納入農業綜合開發計劃的項目應如期建成,并達到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四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施工、監理,主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應由縣級以上(含縣級)農發辦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活動必須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約束。
市、縣(市、區)農發辦和項目實施單位,對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實施質量管理,并接受相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及鄉村集體、農民自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主要內容,應推行公示制。公示由各級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組織實施,公示的對象為項目區農民和社會各界。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經批準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設計、產業化經營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
第四十六條 各級農發辦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建立項目實施反饋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農發辦應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國家和省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項目建設標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批復、調整及資金撥、借文件以及經批準的項目設計或項目實施方案。
第四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情況,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及農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回收落實情況,工程運行管護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農發辦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竣工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組織自驗。自驗包括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
施工單位在完成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后,要及時編制竣工決算并向農發辦提出驗收申請,農發辦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在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審核單項工程決算,及時完成結算。
年度項目建設全部完成后,市、縣(市、區)農發辦應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及時編制項目竣工總決算。自驗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向省農發辦提出驗收申請,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驗收申請和自驗報告;
2.項目計劃批復文件;
3.項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說明;
4.項目和資金審計報告;
5.項目驗收統計表;
6.項目竣工圖。
第五十一條 省農發辦收到市、縣(市、區)農發辦的驗收申請后,組織驗收小組進行省級驗收,及時提請國家農發辦驗收考評。
第五十二條 省農發辦對竣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市、縣(市、區)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能認真整改的,暫緩安排新項目或調減現有投資規模。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項目縣,將暫停或取消其項目縣資格。
第五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后,土地治理項目實體工程必須明確產權歸屬,落實管護主體,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農發辦應做好后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項目運行管護費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區的投資、養護運行管理機制;采取拍賣、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對形成的資產實行有效管護。
第五十五條 在已建成的項目區,要設立告示牌。將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時間、開發任務、工程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等內容在項目區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市、縣(市、區)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市、縣(市、區)農發辦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做好項目區受損的統計與上報工作,國家和省農發辦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 “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市、縣(市、區)和省農業綜合開發縣(市、區);本實施辦法涉及的專門事項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與本實施辦法相抵觸的其他有關規定,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原《浙江省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浙農綜辦[2001]33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條本實施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農發辦)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農發辦)備案。